父母欠債可封未成年子女的財產_父母欠債可封子女的財產?
特邀律師
房子屬不動產,在一般情況下,被視為全家共有財產。除非欠債人有兩套以上房產,可以與家庭其他成員成割開來,可執行屬于他本人的那一套。如果全家僅僅一套房子,是不可以被執行的。眼下所談,房產在子女名下。如果該房子是子女和"老賴"父親的唯一住處,雖未成年,也可視為房子屬全家共有財產。法院是不可執行的。否則,可被認為剝奪了子女的住房權。
另有法律規定,夫妻財產屬共同財產,父子之間財產不屬共同財產,原來父債子還己不存在了。根據現在提主所談情況,看來想讓法院執行戶口在子女名下的這套房產,是不可能的了。
老賴名下如果真無財產,老賴名子也將被取消。
憲法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國家不僅僅保護家庭的名義,關鍵是還保護現在仍然合法有效的家庭事務以及處理處置方式方法。家里的每一個人都有為家庭發展做貢獻的責任,法律上越表明東西屬于這個人,這個人為家庭發展做貢獻就顯得更有機會了,這種情況下貢獻出來還債吧。另外法律上的某些登記不適用于家庭,登記了個人名字也不是這個人的,本來就是家庭的
可以強制執行。
不管是唯一住房的強制執行問題,還是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財產的執行問題,最高院及其他各級法院都通過司法解釋或判例等形式對此問題進行確定。
1、唯一住房的執行問題。
唯一住房由原先的不能執行,到現在的可執行,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從上述規定來看,執行沒有問題,只是需要保留5至8年的租金保障被執行人的生活過度需要。
2、未成年子女名下財產的執行問題,最高院及其他法院也通過判決或裁定的形式確定可以執行,并且部分法院也通過出具規定明確該執行問題。
例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疑難問題的解答》第四項,對于被執行人與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財產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財產,如何執行?
(三)對于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與其收入明顯不相稱的較大數額存款,登記在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單方名下的房產、車輛或者登記在被執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等,執行法院可以執行。
未成年人不具有獨立的經濟能力,若名下存在房產或其他巨額財產,這明顯違背常理,所以若無法說明正當來源,其財產認定為家庭財產予以執行。
父母有民間借貸沒還,兒女已成人,法院可以凍結兒女的銀行卡嗎?
現在有很多情況是父母借錢的目的,是為了兒女的消費支出的。但法院往往不查清事實,只是按照誰借款誰償還的辦法判定案件。實際這樣的判決,是不符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法院在審查、審理案件的時候就要應該查清案件的事實,查清借款的流向或著用途,假如借款真的是用于子女消費,比如為兒女購買房產、汽車,置辦結婚用品等情況,兒女就應該有償換的責任和義務。現在兒女既然有能力,為何不考慮自己的父母的難處做兒女的難道就袖手旁觀嗎?烏鴉尚且反哺,何況人了。所以作為一個案件,人民法院有必要查清事實作出公正的判決。否則失信情況就越來越多,不但造成生效的判決得不到履行,同時這種情況泛濫也是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所以,對于這種情況,不能一概而論,應該根據實際情況。(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這個要分情況討論:
一、如果父親還在世,就父親自己還,子女自愿幫他還也可以。
二、如果父親已經不在世,根據《繼承法》的規定
【繼承遺產與清償債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直白點說,就是子女應當以其所繼承的父親的遺產來償還父親的債務,超過遺產價值的那部分債務可以不還,但是子女自愿償還也可以。
如果子女放棄繼承遺產,就不用償還父親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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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債子還還是我國古代一直流傳下來的一句話,意思是父母欠下的債務,作為子女有義務替父母償還。在實踐中父債子還的情況也是經常發生的。第一,如果父母欠債后,把自己房產贈與或者低價賣給子女,并過戶給了成年子女。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贈與合同或者買賣合同。因此,此種情況,法院是可以執行處理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第二,如果子女名下的房子,是自己合法購買的。或者善意取得的,與父母的財產沒有關系。父母欠債,與成年子女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因此法院不會執行處理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父債子還”從根本上說維護了被繼承人和債權人的利益,給繼承人加上了極其沉重的負擔,對繼承人來說是極不公平的。我國是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的國家,已經從根本上鏟除了“父債子還”的陳規陋習存在的社會經濟根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這是什么問題?
拎不清。
不可以。
因為債具有相對性。
在債權債務的法律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有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父母的財產與他的兒女的財產是不同所有者的財產,父母欠債應當用父母所有的財產償還,不能用他人的財產償還。
但是,有幾種情形,法院是可以被執行人的子女的財產的:
1、子女繼承了父母的財產,法院可以在子女繼承的財產的范圍內進行執行;
2、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子女的財產是由父母生前惡意轉移給子女的,法院可以查封、凍結;
3、子女是父母債務擔保人的;
4、父母享有子女的到期債權的;
5、子女有妨害執行的行為,致使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執行的,比如:子女非法轉移父母的財,導致案件無法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