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要求增加撫養費_離婚后如何要求對方增加子女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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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增加撫養費,應結合子女的實際需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和不直接撫養一方的經濟能力綜合確定。離婚時一般是以一方月總收入的20%-30%來判決,月總收入的認定和收入比例的選擇,不同法院不同案件會有差異。離婚時法院判決撫養費數額的考慮因素與離婚后增加撫養費數額的考慮因素也是有差異的,撫養費計算的基數與比例因案而異,有不少與離婚協議中的其它約定也有關聯。所以,建議直接咨詢律師以確定應對之策。
現實情況是,撫養費的標準時當初協議確定的,既然簽了協議,怎么能反悔呢?同時,沒有直接帶孩子的一方,再婚后也會有自己的孩子,如果增加撫養費,那么生活壓力肯定會增大,這樣會不會有失公平呢?
【談典看法】先給大家看一個小案例:
小剛與小紅于2010年7月14日經法院判決離婚,同時判決當時年僅5歲的女兒隨母親小紅生活,小剛每月負擔生活費500元,醫療費、教育費由夫妻雙方各負擔50%。隨著物價上漲、孩子所需增加,原判決的生活費已不能滿足孩子所需。故孩子起訴要求父親小剛每月負擔生活費1200元,醫療費、教育費仍按原判決由小剛負擔50%。
小剛辯稱,其已再婚并另外生育兩子女,負擔較重,無能力增加費用。若孩子堅持要求增加費用,小剛請求法院判決孩子隨自己生活。
【談典看法】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教育撫養的義務。父母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關于子女撫養費的協議,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孩子的母親小紅與父親小剛離婚已六年多,現生活水平已提高,小剛應當適當增加費用。具體數額,可考慮當地生活水平,孩子的實際需要、小剛的給付能力予以評定。
撫養費一般都是根據生活水平和正常需求計算的。感覺偏低是消費過高所致。
我兒協議離婚說小孩歸我兒帶,不要女的出一分錢。如果女云帶男的也不出撫養費,是想小孩還小不離。可兒媳拿了分手費后就笑者簽字,簽完字又哭者說不想離。錢到手孩子給她媽帶,一個月不到跑馬來西亞玩了一個禮拜。小孩她媽帶去打麻將在樓梯坎上把下巴跌破四五分的口子。我兒子還不是一樣買衣服買奶粉,過年叫我幫她帶小孫子半年。吃穿用度全都是我的奶粉一箱一箱全卻足我兒子買的。因為知道兒媳的為人,不這樣還不是自己的孫子受苦。跟她有一餐沒一餐的,想著小孩都可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