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期曠工幾天可以開除_曠工多久可以開除?
特邀律師
曠工是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的缺勤行為。曠工按工作日計算。根據單位的規章制度所明確的去確定。當然即使沒有,單位也可以主張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理由去主張解除合同并開除,但這樣恐怕就要結合《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及勞動部的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去確定,一般認為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可以開除。但具體也可參照當地可能存在法規確定,可向當地律師咨詢落實。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公司可開除。
1、曠工,是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的缺勤行為。
2、《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處理方式。
4、除名的條件是,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經批評教育無效,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對曠工沒有任何約束,不管國企還是私企都會制定嚴格的規章制度,其中對曠工解除勞動合同就有明確的規定。
國企的規章制度規定,職工連續曠工十五天,作除名處理,就是解除勞動合同。但實際操作起來比較人性化,當曠工超過十五天后,領導先找本人做思想工作,人不在單位的先通知本人回單位,通知不到的甚至會到你家里和本人及家人勾通,盡量回單位上班。實在不想回來的先公示,然后再作除名處理。這是針對技術能力強,平時沒有什么大錯的職工。對其個別老油條,只是形式上對你欠說,走走過程,一般不會留你。但都不會曠工十五天馬上就開除,很多都是幾個月不來上班才除名的。
私企就不一樣了,私業大都規定連續曠工三天就解除勞動合同,有的會事先打電話通知你,基本上都是連續曠工三天就直接開除,很少有挽留或勸說你回來上班的。所以,盡管勞動法對曠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明確規定,但國企和私業對曠工的處理方式就大相徑庭,真的不能比。
曠工3天算自動離職,勞動者是不用交違約金的。 勞動者曠工三天,用人單位可以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將勞動者辭退,并且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期間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謂曠工,就是指勞動者未經請假即缺勤,缺勤就是勞動者應到而未到崗工作。判斷勞動者是否到崗工作并不以是否有考勤記錄作為唯一標準,關鍵是是否到崗工作。勞動法并沒有規定勞動者曠工多少天,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員工曠工幾天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應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進行規定。這里應注意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需要具有合法性,包括內容合法和程序合法。內容合法,指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程序合法主要指,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制度制定好以后,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勞動法》對于累計多少天曠工開除,沒有具體規定。具體天數,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里進行約定。 已廢止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有相關規定,但是已廢止。可以供參考。 并且達到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曠工天數屬于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不需要支付補償。
勞動法中沒有關于曠工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規定了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已于2008年元月十五日廢止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另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