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_哺乳期單位解除合同應該怎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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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商解除:用人單位主動提出協商解除,勞動者同意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主動提出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二、勞動者解除:1.若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勞動者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2.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后勞動合同即解除。該請下,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三、用人單位解除:1.若哺乳期女職工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2.若哺乳期女職工不存在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單反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經濟補償金。四、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悠閑職說]觀點:哺乳期遇到公司裁員,公司說賠償N倍工資是否合理的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女職工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
一、《勞動合同法》第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女職工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因此,哺乳期遇到公司裁員,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給予補償經濟補償金的兩倍賠償。那么公司在你哺乳期同裁員,說是給予你賠償N倍工資,你就可以自己計算一下是否劃算。
如果你入職年限僅兩三年,且你的哺乳期又已有幾個月了,公司給予你六個月以上的賠償,那么也可以考慮接受公司在賠償后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你的工作年限已經有六年以上,且剛剛結束產假,則公司給予你所謂的N倍工資賠償,至少應不低于經濟補償金的雙倍。如果達不到經濟補償金的雙倍賠償,則可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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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題主提的情形是違法的,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具體內容如下:
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在三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違法解除,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核算標準如下:
在公司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滿半年不足一年的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補償半個月工資,工資標準為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如平均工資超過當地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的三倍的,按三倍為上限支付,支付不超過十二個月工資。
希望以上答案,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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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三期員工如果不是違反公司規定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既然協商了說明你內心是可以接受解除勞動關系的只是補償問題罷了。
普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二:具體補償金額要看你的入職年限和你還剩余的哺乳期時間以及公司辭退的理由。以下以你的入職年限是6年為例:
a:雙方屬于協商解除情形,那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協商解除以及46條47條補償金標準,補償金也6個月合理合法。
普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b:如果公司辭退的理由是你不能勝任崗位等,那么你可以跟公司多要求一個月代通知金,那么總共就是n+1=7個月。
普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c:如果公司是違規解除就是2n即12個月,這時候也可以跟公司協商打個七折八折
普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 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最后一種就是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勞動合同,但是公司既然做出了辭退決定,如果還繼續工作,后期也會有很多的不愉快。現在疫情期間企業很困難,員工也不容易,能協商處理是最高效的方式,以前已做出各種方式的補償賠償標準,如何選擇就看你自己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