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才處理案件沒有證據_無證據的案件怎么處理?
特邀律師
一般會不予立案,釋放相關嫌疑人。 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違法事實的存在,可能會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關押同時展開偵查,搜集到確鑿的證據進行處罰。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四十六條 對行政案件進行審核、審批時,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準確;
(四)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是否正確;
(五)辦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擬作出的處理決定是否適當。
第一百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確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其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的輕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確有違法行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禁品、管制器具的,應當予以追繳或者收繳;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擴展資料:
1、在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經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調查收集。依職權調查收集后證據充分的,應當開庭審理,仍然缺乏證據的,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
其理由首先是這類案件的自訴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案件的證據不足,它不屬于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情況;其次是經自訴人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并不等于“控審不分”、“偵審不分”,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行為不屬于偵查行為,屬于人民法院職權行為。
3、進一步強化案件旁聽和民眾參與程度,貫徹落實高檢院關于加強不起訴和申訴案件公開審查力度的要求。
依我之見一一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只要犯罪事實客觀存在,各辦案機關依法嚴格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并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項權利,并非系違法制造的冤假錯案,雖然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不招供(零口供),但是,其他證據確鑿丶充分丶排除合理懷疑,依法仍然能給其定罪處罰。
一,"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訴訟中在公安偵查階段和檢察院審查階段的稱謂,即案件仍未結案丶證據仍然在收集丶甄別丶存疑的階段。由于證據不確實丶充分丶合理懷疑仍未排除,因此,依法仍然不能給行為定罪,所以,才將渉案當事人稱為"犯罪嫌疑人",而不稱為"被告人丶罪犯"。這,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保障人權的基本要義。
二,而在辦案實務中,如果真如提問者所述“犯罪嫌疑人不招,又沒有充足證據",又該怎么辦呢?
依我之見:A,如果在公安偵查階段窮盡了各種偵查手段,仍然收集不到確實丶充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證據,公安機關依法會以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丶涉嫌的犯罪不能成立為而撤銷刑事立案。B,如果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以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己經構成犯罪并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而該案經檢察院依法審查,雖然"犯罪嫌疑人不招供(零口供),也無充足的其他證據",但是一一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環(huán)節(jié),依法有權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在檢察官的指導和指揮下完全可能收集到"其他證據",同時,檢察官依法還有“自行補充偵查權"。經過上述的退回補充偵查和自行補充偵查,即使本案是犯罪嫌疑人"零口供",只要證實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其它證據確實充分",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有關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不供述,其他證據確實丶充分丶排除了合理懷疑的,仍應當給被告人定罪處罰。
綜上,既然提供者所述到"判",即判刑,那么,本案己由檢察院依法確定犯罪嫌疑人己經轉變?yōu)?被告人"并向法院依法提起了公訴,一般情形下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己經解決了被告人"零口供"并收集到了確實充分的"其他證據"的問題,只要經過庭審過程的法庭調查丶訊問丶示證丶質證丶法庭采信一一給零口供的刑事被告人定罪處罰是大概率的結果。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敢做,就要敢為。只要犯罪事實是客觀存在的,而非公檢法辦案機關違法制造的冤假錯案,"法網恢恢丶疏而不漏",真正違法犯了罪的人是難逃法網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沒有證據的判決,可能嗎?反正我不相信。‘’
依我之見: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一一就是在法官主持之下審查起訴事實丶雙方出示訴辯證據丶質疑對方出示證據丶雙方辯論證據真?zhèn)危詈蠓ü俸献h庭合議是否認證采信證據的‘’誰主張丶誰舉證‘’的打證據戰(zhàn)的搏弈的過程。
那么,沒有證據就判決可能嗎?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一切案件的審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而所謂‘’以事實為依據‘’的事實就是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的事實,且有關證據并經法庭審理質證確認無誤的證據所證實。
同時,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規(guī)定: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訴,必須有清楚明確的控訴的違法事實并附有相關證據;
2,在開庭前還須將原告起訴狀送達被告,給予被告方庭前針對起訴狀所述事實予以答辯并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的權利;
3,庭審過程中法官必須要求原丶被告雙方針對起訴狀所述的事實出示相關的證據并針對對方證據認證據來源是否合法丶證據是否客觀真實丶證據間是否相互關聯并形成證據鎖連進行辯論;
4,庭審合議庭合議時也是針對雙方在庭審中所示證據的上述‘’三性‘’進行合議分析后再決定證據的取舍采信與否并依法當庭宣判,或者擇期宣判。
5,從民事裁判文書的行文格式和表述方式看本案例提問者所述‘’沒有證據就判決也不可信一一我國的裁判文書,比如判決書往往在表述會‘’經審理查明…,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等提法。不知提問者所持的判決書中是否有上述內容?
從上述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來看,民事訴訟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是緊緊圍繞著‘’證據‘’來開展的,一個真實丶正常的民事訴訟和判決結果真如提問者所‘’判決沒有證據‘’,可能嗎?
反正,我是不相信的。
二,那么,如何看待提問者所述‘’沒有證據就判決了‘’呢?
可能在庭前訴狀答辯時,被告方對原告訴狀及所列證據清單未作反駁答辯而表達的意思是‘’不持異議‘’
也可能是作為被告方的當事人誤以為原告方沒有證據而拒絕出席法庭,并誤以為原告方無證據法院不敢下判;
也可能在庭審過程中原告陳述訴狀事后,被告對此無異議丶不反駁丶不發(fā)言,讓法庭確信被告己黙認起訴狀的事實;
由此可見,對于打官司的民事訴訟,原丶被告雙方都應在庭前丶庭審中積極收集證據,認真分析和充分使用發(fā)揮證據應有的證明案件事實的唯一作用。
三,如果出現了提問者所述‘’沒有證據就判決‘’的情形怎么辦呢!
依我之見一一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二審終審‘’的原則,根據該案還未依法生效的規(guī)定,在上訴期限內,被告方及時有效行使法律賦予當事人雙方對一審判決的‘’上訴權‘’,就以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無證據判決‘’為由向其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我相信二審法院會依法審查該一審判決,如果的確如提問者所述‘’沒有證據判決‘’的話,二審法院一定會裁定撤銷一審判丶發(fā)回重審;
如果該案件已過上訴期,當事人也可以該案件‘’沒有證據判決‘’為由,向一審法院對應的檢察院,或上級檢察院提請按民事審判程序依法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必須再審,通過再審來糾正本案例所述‘’沒有證據判決‘’的嚴重錯誤。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根據所處的法律階段不同,證據不足的刑事案件有以下三種結案方式和處置程序:
第一種,公安機關立案后,經過初步調查取證發(fā)現證據不足,無法證明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公安機關將會不予立案或者撤銷立案,釋放被拘留的嫌疑人,終結法律程序。
第二種,嫌疑人被拘留的證據嚴重不足的案件,檢察院將不會批準逮捕嫌疑人,嫌疑人將獲得取保候審。如果公安機關無法在后續(xù)的調查取證中獲得有效證據,嫌疑人將不會被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一年的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取保候審解除,嫌疑人將不會被審判,更不會被判刑。
第三種,移送起訴到法院的證據不足的案件,法院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