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具備的條件_商業秘密具備什么特征?
特邀律師
1、秘密性__不為公眾所知悉。商業秘密首先必須是處于秘密狀態的信息,必須具有秘密的一般特性,不特定人不可能從公開的渠道所獲悉。“不為公眾所知悉”有兩方面含義,一是指不為權利人或權利人允許知悉范圍以外的其他任何人所知悉;二是指不為同行業或者該信息應用領域的人所知悉,一般來說,只要不為同行所一般知悉,就處于法律認可的“不為公眾所知息”的秘密狀態。 2、價值性__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商業秘密的重要性就在于其自身所蘊含的經濟價值和競爭價值。這一價值可以是現實的,即已經為權利人所應用并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也可以是潛在的,即雖然還未被權利人運用于生產和經營之中或者正處于研究、構思之中,但是一旦應用就可以使權利人獲得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既包括了現成、成熟的信息,即只要應用就可獲得經濟利益;也包括了某些階段性不完全成熟的信息,即某些失敗的技術研究資料和經營信息,對權利人改進科學實驗或者經營思路具有重要價值,對競爭對手也十分重要,其本身蘊涵著潛在的經濟利益,可以帶來競爭優勢。另外,一項信息對本公司來說顯示不出價值,但對競爭對手或其他公司卻十分有用,這種信息也同樣具有價值,其價值等同于情報交易對價。 3、實用性__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使用價值。商業秘密與其他單純的理論成果的根本區別就在于,商業秘密具有現實的或潛在的使用價值。就是說:商業秘密必須是一種現在或者將來能夠應用于生產經營或者對生產經營有用的具體的技術方案和經營策略。 商業秘密的使用價值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現實的使用價值,是指已經成型并正在使用的技術方案或者經營信息,任何知悉的人無需再進行研究或加工都可以直接使用。二是潛在的使用價值,是指已經成型還未投入使用或者正在研究階段并己基本成型、其使用價值已基本顯現的技術方案或者經營信息,任何知悉的人都可能利用這種顯現的使用價值獲取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如果某種僅僅是一種理論設想或者抽象的概念,尚不能直接顯現其使用價值的信息,不能直接或者間接為知悉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使用,盡管該信息仍處于保密狀態,也不構成商業秘密。 4、管理性__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除了要求具備上述的三項客觀特征外,還必須是具有權利人主觀保密意圖的信息。權利人對其所產生的符合商業秘密客觀特征的信息,必須采取能夠明確顯示其主觀保密意圖的保密措施,才能成為法律認可的、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法律只規定權利人必須采取保密措施,但并沒有規定應當采取什么樣的保密措施。一般司法實踐認定的準則,只要是能夠明確顯示權利人保密意圖、并且符合一般保密常識的保密措施,就符合商業秘密的這一法律特征。一般性的保密措施起碼要符合下列保密常識:(1)限制了接觸范圍;(2)明確了接觸的準許條件或者采取了限制接觸的技術手段;(3)對接觸人員明確賦予了未經授權不得使用、披露的義務;(4)接觸到該商業秘密的人都顯然識別和認識其為商業秘密。 上述四個法律特征,是商業秘密缺一不可的構成要件。只有同時具備四個要件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才屬于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對于一家公司來說非常重要,因此若是侵犯商業秘密將可能構成犯罪,那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呢? 什么是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可申請緊急保全。 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商業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業秘密經權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從而使一般人不易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該要件強調的權利人的保密行為,而不是保密的結果。之所以有此規定,因法律鼓勵為權利而斗爭者,不應保護權利上之睡眠者。保密性的客觀存在,使得競爭對手在正常情況下通過公開渠道難以直接獲悉該信息。
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價值性) 《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2條第3款規定:“本規定所稱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該解釋揭示了商業秘密的本質特征。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這指的是商業秘密的價值性,是法律保護商業秘密的目的。
3、不為公眾所知悉(秘密性) 秘密性,這是商業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認定商業秘密的難點和爭議的焦點。法律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即指商業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未進入“公有領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術”。秘密性是商業秘密與專利技術、公知技術相區別的最顯著特征,也是商業秘密維系其經濟價值和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一項為公眾所知、可以輕易取得的信息,無法藉此享有優勢,法律亦無需給予保護;一項已經公開的秘密,會使其擁有人失去在競爭中的優勢,同樣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護。
4、實用性 實用性是指商業秘密的客觀有用性,即通過運用商業秘密可以為所有人創造出經濟上的價值,具有確定的實用性,是實現商業秘密價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項商業秘密必須能夠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為其持有人帶來經濟利益。正由于商業秘密的實用性,誰只要掌握了商業秘密,誰就必然可以將之用于實踐。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這里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行為人侵犯 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的直接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的價值,不包括間接經濟損失。 2.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所謂破產,是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由于公司、企業資不抵債等原因申請宣告破產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等情形。至于“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具體標準和情形,有 待司法實踐進一步總結。實踐中,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以上便是對于“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有哪些”的相關解答,希望可以對您有所幫助。 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商業秘密對于一家公司來說非常重要,因此若是侵犯商業秘密將可能構成犯罪,那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呢? 什么是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
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獲取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犯罪構成如下:首先是客觀要件,客觀上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并且給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其次是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商業秘密,即具備法定條件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再次是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刑法220 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主體。最后是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有意識地通過多種手段侵犯商業秘密。過失不構成本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三) 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經營信息;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信息。但是,大家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都構成商業秘密,應當符合四個要件:
一、不為公眾所知悉,即不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
二、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即一定的經濟價值性;
三、具有實用性,即商業秘密一定要具有現實的使用價值,而不權僅停留在理論的水平上;四、權利人必須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權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說明他自己也未意識到其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是商業秘密,法律則更無法對其進行保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一)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 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