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種未成年犯罪負刑事責任_未成年人的哪些行為要承擔刑事責任?
特邀律師
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擴展資料《勿讓青少年心中種下輕視法律的種子》5月7日,山東省泰安市肥城發生一起殺人案。“就我們目前了解的情況,這是一起非常惡劣的案件。”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處處長欒馭說。據警方調查通報:5月7日凌晨,犯罪嫌疑人辛某某(男,2002年1月出生)、李某某(男,1999年11月出生)酒后將宋某某(1946年4月出生)毆打致死。目前,兩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據媒體報道,來自各地檢察系統統計,近幾年來,我國未成年人總體犯罪率逐年下降,但低齡化趨勢日益明顯,在校未成年人占很大比重,毒品犯罪、性侵害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開始有所增多,不少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暴力兇殘,共同犯罪居多且犯罪后果嚴重。回看那些令人心驚的案例,多數青少年并不知道自己的行為究竟觸犯了哪條法律,或者即使明白自己涉嫌犯罪,也不以為然,認為不過是批評教育一下,不用承擔什么法律責任。于是,我們看見,一名高三學生僅僅因為不滿教師約談家長,當著母親的面將班主任捅死,還笑著說,“我從來沒有把他的生命放在心上“;我們看見,三名中小學生僅僅因為入室搶劫被發現,殘忍弒師,事后,涉嫌犯罪的少年滿不在乎:“我們不滿14歲殺人不坐牢”。是因為現行法律對青少年犯罪處罰太輕嗎?的確有這方面因素。對未成年人犯罪,我國《刑法》規定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原則。但重教育挽救、改造,并不意味著就沒有處罰,為什么在不少未成年人眼里,“從輕處罰”就變成了“網開一面”,以為自己不受法律約束呢?因為他們從來沒有讀懂、甚至沒有接近過“法律”這個兩個字,他們年輕的生命所感受到的,更多的是學校家庭的威權。再說法律規定14、16、18歲不同年齡負不同法律責任,且那么多青少年惡性傷人、殺人都“從輕處罰”“教育了之”,他們還有什么可敬畏的;何況他們目力所及,是各種執法不嚴、執法不公、執法效率低下,是法律對權力的屈從。對法律不知不想敬畏,何來遵從? 法律是不是該結合社會實情相應地把負完全刑事責任的年齡往下降?加重對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刑事處罰?另一方面,撒什么種子開什么花,種什么苗長什么樹,要讓青少年樹立法治觀念,并養成守法行為、習慣,需要在他們心中播撒下法治的種子,用法治滋養青少年的成長。這并不是在教學大綱中增添一堂普法課那么簡單,形式主義的灌輸說教,不如來自家庭言傳身教和社會耳濡目染。當前,最令人擔憂的還不僅僅是青少年犯罪中的低齡化和暴力化,而是今天社會存在的對法律輕視的現象,在一代青少年心中種下的罪惡種子,若干年后,它們會不會開出惡之花?少年強則國強,少年知法守法則法彰。增強全民法治觀念,讓尊法、守法、用法成為全體人民的生活方式,迫切需要從青少年群體入手。參考資料來源:
放心吧!不要負!!
法律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指的是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犯罪。 (1)未滿14周歲的人實施法律規定的罪名,并不認定為犯罪,無須負任何刑事責任。 (2)但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則需要對法律規定的特定八種行為負刑事責任。 (3)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則需對法律規定的所有犯罪負刑事責任。 (4)但只要是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律上都應從輕或減輕罪刑。
涉及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里修改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重點內容。我們刑法沿用了40年的刑事責任年齡引來修訂。
修改前的刑事責任年齡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修改后的形勢責任年齡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是大家期盼已久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修改規定。從規定來看,自然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我們將完全刑事責任年里從原先的16周歲降低到14周歲,也就是說,只要年滿十四周歲,實施違法犯罪,那就要承擔刑事責任。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則從原先的14周歲到16周歲修改為12周歲至14周歲,不過這個內容有所改變。原先是涉及8個嚴重性犯罪需要追責,現在是只有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重傷,并且還需要最高檢的核準。
修改刑事責任年齡算是眾望所歸的結果。這些年來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的現象十分明顯,并且犯罪數量、犯罪手段、犯罪后果都越來越嚴重。但礙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我們無法追究這些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我們沿用了40年,這些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后,我們在經濟、科技、教育、未成年人的發育等等方面都所有變化。立法方面自然也是要與時俱進。當然,懲治犯罪只是結果。我們自然是希望這些立法規定能夠對未成年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從而對未成年人的行為起到規范、指引。
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對八種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你下調,12~14歲將負刑責。這也是適應時代的需要。因為最近幾年出現了一些小魔頭。有一些極端事件引發全國轟動。而法律卻不能對他們怎么樣,刑事責任年齡下調能對這一部分人進行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