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建設用地拆遷_拆遷補償按戶口人頭算合理嗎?
特邀律師
第一,配套于農房拆遷的還建房,都能進行確權,都會頒發房屋產權登記證書。
第二,拆遷所用的還建房的土地性質主要為兩種:集體建設用地,國有建設用地。就不少地方的拆遷政策來說,還建房大多以國有土地為主;但也不排除個別地方有可能修建還建農房,以安置部分拆遷群眾。
這是曾從事過多年征地拆遷工作以及村建國土管理工作的筆者,結合本地的農房拆遷安置政策和收集了解到的其他地方的拆遷安置政策,給出的答案。下面,就擇其要點說說相關情況。
一、關于拆遷還建房是否有產權的問題
農房拆遷中,群眾配合政府進行了拆遷,按規定應對獲得相應的住房安置,拆遷還建房是政府對農房拆遷對象的住房補償。所以,拆遷是政府行為,政府也必須按相關法律法規為拆遷群眾辦理安置房的產權登記。
筆者在工作中也積極推進了拆遷安置房產權辦理的問題,而且還必須是合法地辦理產權。當然,在具體的辦理中,群眾也需積極配合。
需要注意的是,因還建房建設的周期比較長、涉及的各類情況也可能比較復雜,可能會導致部分安置房產權辦理存在滯后現象,一些安置房拆遷群眾已入住多年,但房產證遲遲未辦下來。
二、關于拆遷還建房土地性質及其相關的問題
這個問題是不少群眾關注的重點。土地性質不同,還建房的價值可能就存在較大差異,且影響以后的轉讓交易行為。
(一)在國有土地上修建的還建房(安置房)。這類房屋不少地方就叫它“限價商品房”,這類房屋由政府統一規劃建設,其土地為國有建設用地。這類房屋相對于用集體建設用地修建的還建房而言,區位條件、環境配套都較好。
筆者所在地的“限價商品房”全都位于城區,區位、交通、環境再差也差不了哪兒去。拆遷群眾入住后,就是從鄉旮旯搬到了城區里,實現了大家所說的從“糠籮篼”到“米籮篼”,居住、出行條件大為改善,且房屋升值的可能性較大,以后轉讓交易也方便。
在國有土地上修建的還建房(安置房),按商品房進行確權登記。在房屋產權完成初始登記達到一定的年限后,就可以同市場上的商品房一樣,自由進行轉讓交易。
(二)在集體土地上修建的還建房。這類房屋往往就規劃建設在被拆遷村的其他區域,主要有集體修建還建房進行分配、重新劃分宅基地由拆遷戶自建等兩種形式,也是大家所說的“還建農房”。但不論是哪一種,修房所占用的土地都是集體建設用地,獲得此類房屋的對象往往仍是本村的農業戶口人員。
從前年到上個月,筆者都在負責還建農房的建設,雖涉及的拆遷農戶不多,但工作量較大,矛盾糾紛也較多,目前仍在抓緊推進這一批農房建設審批的相關工作。
在集體土地上修建的還建房,其本質仍是農房,產權人必須是農房拆遷所在村的農業戶口人員,以后轉讓交易的對象也是本村的農業戶口人員,且還需符合“一戶一宅”的條件。
(本文圖片來自于網絡)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與改造,在實際生活中遇到征地拆遷也是無可避免的,但是隨之也會帶來一系列的問題,最近幾年,總有當事人問凱諾律師,拆遷補償是按“人頭”補還是按實際“面積”補?或者是,我們家人少,但是房屋面積大,如果按人數補,那會不會吃虧呀?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首先從這條規定我們可以明確,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補償對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也就是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
其次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房屋征收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其補償不能低于周邊市場價,選擇產權置換的,給予被征收人的安置房應當是以拆一還一的原則。
從以上兩條規定來看,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補償款是以市場價相比較而得出的,與家里有多少人或是戶口上有多少人沒有關系。簡單點來說就是,城里的房屋拆遷是以面積多少來補的,而不是以人頭來補的。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比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復雜繁瑣一些,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其次,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因此,我們可從上面的規定中明白,土地補償費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是所有者的,征地拆遷補償也與人頭沒有關系。
其次我們也可從上面的規定看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是要發放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對于補償的分配,一是要按照省級相關部門制定的分配辦法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另外一種就是按照征地補償和安置方案的規定來進行分配。
不過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的相關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在這個過程中,需要綜合考慮到人頭和面積。
其次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應當要按照當地經濟水平以貨幣方式來補償,選擇產權置換的,將房屋面積折算成樓房面積分新的房產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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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城鎮化的背景下,農村宅基地房屋遇到被強拆的情況有很多,自己辛苦建造的房子被別人強拆了,相信每一個人都會覺得非常的郁悶和不平。那么農村房屋被強拆怎么辦呢?
首先,房屋拆遷分合法拆遷和非法強拆兩種方式。當然,在實踐中,遭非法強拆然后不給被拆遷人補償的情況是偏多的,這會嚴重侵害被拆遷農民的補償利益。對此,我們首先要區分什么是合法的強拆,什么是非法的拆遷。
一、合法拆遷情形:
大家應該都明白,宅基地并不屬于當事人所有,私自擴建或是未經村委會同意的地帶,且經過司法機關出示強制拆除決定書,此為合法強拆。除非宅基地認定錯誤,一般這種合法強拆,是不能救濟的。
這里要注意的是:要經過司法機關出示強制決定書。規定是;被征收人在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搬遷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程序為:
1、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或者《限期拆除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責成拆除決定書》等行政決定。
2、相對方催告和被征收人的陳述申辯程序:
3、需要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并送達:
4、行政機關依據《強制執行決定書》強制執行拆除被拆遷人、被征收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
合法強拆因遵循法定的程序而并不能進行維權救濟,但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會就此執行異議進行審查或舉行聽證,并最終作出裁定。
二、違法強拆
出去上述的合法強拆,自然就是違法強拆了。違法強拆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比較常見,比如偷拆誤拆、斷水斷電、開發商實施的拆遷是違法拆遷、非由法院執行的強拆、補償低于市場價格的拆遷、暴力、威脅、等強迫拆遷等等,嚴重侵害這被拆遷人的利益。對此,在明律師告訴你非法強拆的一般維權方式如下:
1、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并保留送達回執。
2、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4、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值得注意的是:拆遷維權需要制定一整套體系化的維權方案,復議、訴訟、談判交叉運用,必要的時候還得借助媒體的力量,所以被拆遷人千萬不要單一作戰,一定要咨詢專業律師,科學運用法律武器。
村里土地從集體所有變成了建設用地,是否意味著有什么大變化?
農村的土地雖然用途改變了,但它的性質并沒有改變,依然是集體所有制土地。按題主所說的已經變成了建設用地,這樣這塊土地今后就改變了農用地的用途,隨時都可以批準建筑,有可能是民宅,也有可能是建筑企業,這些年開發區用地就是這樣來的。
農村的土地,在沒有被征用之前,無論怎樣規劃,農村農民沒有得到賠償款,這個土地性質就不會改變,只有通過正當手續依法征用后,這個土地的性質才可以改變。農村土地不是可以隨意改變用途的,國家根據發展需要,每年都要有計劃的按照一定比例,審批每個地區建設用地的數量,地區再按照各地需求,進行合理審批。地方政府也要根據實際需要,劃定一定數量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這樣被批準為建設用地后,這個土地的用途就可以隨時改變了,今后說不定什么時候就會被征用。
農村的土地被劃定為建設用地,這就意味著遲早要被征用,如果是農民的承包地,農民可以珍惜這個機遇,該怎么做,不用細說,這些年各地都有征用土地的例子。
按照慣例成片劃定為建設用地的用途,一般都是政府用來招商引資,開辦工業開發區。這樣就有可能對周邊的經濟有所拉動,農民盡早維繞工業開發區謀劃自己的事業,也是應當考慮的問題,可以經常了解相關信息,做好自己的打算,機不可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