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銷售90塊錢罰款1萬_侵權商標按什么量刑?
特邀律師
我國《商標法》第60條第2款明確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由此可見,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銷售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也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法律同時規定了,如果侵權人不知情,并且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不知情的侵權人也需要承擔停止銷售該產品,提供購買渠道以協助查辦偽劣產品來源等侵權責任。
商標侵權是一種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因此我國對于商標侵權行為有明確的處罰標準。對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1)責令停止侵權,具體措施如下,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③沒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2)處以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3款: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
但此處說的是賠償責任,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工商的處罰,《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處理商標侵權案件時,除采取措施制 止侵權外,還可以對商標侵權人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罰款。工商仍會對涉嫌侵權的商品進行沒收查處。
你好: 按照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如果你是不知情的情況下:工商局應該就是責令停止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