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有哪些病禁止結婚_有哪些疾病法定禁止結婚?
特邀律師
禁止結婚的疾病有:(一)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三)有關精神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概括起來,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癥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癥和躁狂抑郁癥。重癥智力低下者,即癡呆癥。處于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愈的梅毒、淋病、愛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以上供參考,滿意請采納。
我國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兩種: 一)患麻風病尚未治愈者的人不得結婚; 二)患其它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目前我國婚姻法關于禁止結婚的規定只有這兩種。而第二種是一種籠統的規定。對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患者切勿結為伴侶。目前有以下幾種疾病患者屬于禁止或暫時不能結婚范圍。 (1)未經治愈的麻風病和嚴重的紅斑狼瘡患者禁止結婚。 (2)無法矯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能正常進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結婚。 (3)嚴重的遺傳性疾病(如肌緊張、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結婚。 (4)患遺傳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癥、癲癇等未經治愈者、不能結婚。 (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苦未徹底治愈者,不宜結婚。 (6)嚴重的智力落后患者,如嚴重呆傻等不宜結婚。
竟然有因病不能結婚的,小編我也是無知了,所以為了不是自己顯得很智障 ,我特意去查了百度百科,現在給大家安利一下。
主要指一下六大疾病
第一,性病。(這個應該大家基本上可以理解)如梅毒,淋病,軟性下疳,尖銳濕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皰疹,傳染性軟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腫,腹溝肉芽腫,陰道滴蟲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還可能傳染危及他人,危害極大,所以禁止結婚。可能很多人也很難理解這條規定,覺得這是個人的事情,但是國家也是出于為所有人考慮,大家互相理解吧!
第二,嚴重的精神病(俗稱癲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類型的嚴重精神病。患這種疾病的人,在法律上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或無行為能力的人,這種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夫妻義務,也基本不能承擔對子女的責任,最重要的是,此種疾病遺傳性極強,高達50%到60%,所以禁止結婚。這個大家基本都可以理解,一般也不會選擇此種人結婚,但是有可能已結婚,但是過了很多年發現某一方患有和患上此種疾病,那么就要注意不要孕育孩子,如果以有孩子,那么就需要到醫院去做檢查。
第三,重癥智力低下。患有此種疾病的人一般分不清是非(當然這也不是絕對化,也不排除存在對部分人分清部分是非的情況。)有時可能連自己的親人都不能識別,更不用談承擔家庭責任和履行夫妻義務,而且此種疾病的遺傳性也很強,為了為了民族的總體人口素質,禁止結婚。可能這個大家也不能太理解,因為有的時候我們就可能會愛上這樣的人,因為他們的單純善良和毫無心機,抑或是他們對你比較頑固的愛感動了你,其實小編也覺得,如果真正要跟這樣的人結婚,也不是不可以,只是要注意下一代的問題避免悲劇的發生。
第四,患有其他類型的傳染性的,遺傳性的疾病,而未至于的,同樣禁止結婚。理由應該跟上面的是一樣的。
第五,癱瘓,這個可以說是眾所周知,既然有癱瘓,無論癱瘓嚴重與否,生活自理能力肯定很低,所以還是履行不了義務也承擔不了責任。
第六,麻風病。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六條第二款做了明確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當然了,現在醫學發達了,因為麻風病是一種普通的慢性傳染病,而且現在已經有較好的治療方案了,所以現在這種病可防可治,并不可怕。所以新的婚姻法不再將該疾病列為禁止結婚的疾病,但是,就醫學而言,還是將它定義為了有傳染性的疾病。
還有,關于生理缺陷(即無性行為能力)能否結婚,第一不,婚姻法是作了禁止的,但由于該病無傳染性,遺傳性,對社會沒有危害。所以1890年的婚姻法取消了該項規定,實行愿者不禁的原則。即在知道夫妻雙方有一方有該種疾病而堅持結婚的,司法機關不予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后發現“上當”的,可以以此為由起訴離婚。法院經查證屬實判處離婚。
其實法律上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結婚,是為了防止該種疾病傳給他人和下一代 ,從而影響國民素質,為了保證后代和民族健康,即便患有其中疾病的兩個人相愛而堅持結婚是否應該考慮一下下一代呢,這也是國家所考慮的一點。所以禁止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人結婚。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到一個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檢查。又是一個非常值得重視的問題。
希望每個人都可以得到幸福,生一個健健康康的寶寶。
我國《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禁止結婚的對象:麻風病是一種嚴重危害健康的惡性傳染病,不但會傳染給配偶,還會禍及后代,未治愈前禁止結婚。 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患有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結婚。生殖器官發育異常,不能性生活,且無法矯治者不宜結婚。 暫緩結婚的對象:各種傳染病的規定隔離期、慢性病的活動期,心、肝、腎、肺、腦等重要臟器的功能代償不全時,如肝炎、肺結核在活動期,腎炎未治愈穩定等,都應暫緩結婚。 生殖器官畸形,可矯治的,需待矯正后再結婚。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不宜生育的,男女雙方應接受醫生的意見,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結扎手術后,才可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