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中介公司承包制合同_房屋中介公司的買賣合同是怎么樣子的?
特邀律師
中介合同在實踐中的簽署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三方合同,一種是兩方合同。
1、三方合同,即買賣雙方或租賃雙方加中介。這類合同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房屋租賃合同或房屋買賣合同,在標準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中增加了中介方。為什么呢?因為買賣交易或租賃交易是通過中介達成的,故交易合同有中介方的存在,合同條款中,中介傭金、相應手續辦理等事項涉及中介履行,違約責任也制約到中介,故這個三方合同等同于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
2、兩方合同。不論買賣合同,還是租賃合同,兩方合同標準簽約方式為中介方與買賣雙方中的一方,或租賃雙方中的一方。這等同于委托合同,即交易中的一方單方委托中介,期望中介為其謀求交易機會,促成交易的達成。這個兩方合同主要涉及經紀事宜、傭金事宜等,從效力上看,可以獨立于交易合同。
3、還有一種變異的合同。日常生活中,賣方為急于短期內出售房產回款,會全權委托中介方在限定期限內將指定房產、以約定的價格出售,若在限定期限內沒有賣出房產,由中介方以約定價格回收。類似的情況,還有房產優質,中介競爭激烈,有把握的中介方會主動跟房東約定,在限定期限內、以房東指定的價格包銷,期限截止沒有賣掉,由中介方以約定的價格回收。這種合同部分特征類似于附條件的買賣合同,不同的是,此種合同,條件不成就,合同生效,條件成就,合同不生效。這種合同同樣受法律保護,體現了民法中充分尊重自然人意思自治原則,一般情況下,民法不禁止則民事主體即可為。
4、中介承擔的責任。中介是居間方,經紀人活動,報告交易機會,促成交易,并辦理交易手續。依據法律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不能獲得居間費,并要承擔賠償責任。其他責任問題,法律沒有特別規定,但實踐中,可以另外約定。
5、除民事責任,中介方利用合同,利用交易方信任,利用保管交易證件、交易資金等,涉嫌詐騙、侵占、偽造公文、證件等的,可以交由司法機關處理,其中涉及民事賠償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現實生活,千變萬化,具體案情具體分析,沒有一個答案可以囊括一個領域的所有問題。
各地房產交易中心有標準合同供應。
中介公司一般都采用這個。
其實很簡單,由裝修公司單方向中介公司承諾,介紹客戶成功后所應給的報酬額度和支付方式,另外承諾不向第三方透露客戶的隱私,就可以了。
居間合同一般可分為報告居間和媒介居間兩種,報告居間,是指居間人受委托人的委托,為其尋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從而為合同的訂立創造機會;媒介居間,是指介紹雙方當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訂立合同,即居間人作為中間人來往于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促使雙方訂立合同。
如果是房屋出租代理,只要過了免租期,房屋代理機構沒有支付房租就是違約;
而對于一般出租代理和受委托尋找房客的中介機構來說,如果中介機構沒有履行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就是違約,雙方可以在合同中規定找到房客的具體時間。
房屋出租代理就是出租人可以將自己的房屋委托給某個中介機構,由該中介機構對外出租,該中介機構規定一定時間的免租期,在免租期以外的時間內,無論該房屋是否已經出租,中介公司都應按照約定支付出租人房租,而出租人無需支付中介公司傭金。
房屋中介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簽訂房屋中介合同的時候你也要細看合同的內容,不然你的權益日后被中介公司侵犯了也很難維權。
簽署買賣合同要注意什么?
買房者在與房屋中介簽訂合同之前,應首先確保中介公司具有合法經營的職業資質,并保證欲買賣房屋的真實等基本情況。對于合同簽訂的形式,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但為了更好地實現合同目的,我建議購房者都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在居間合同的條款上,訂立時應當注意以下五點:
第一,詳細寫明委托人委托中介公司居間從事的活動內容,具體可細分為活動的種類、范圍和達到的要求,活動如期完成后需要支付的中介服務費的數額、支付的方式、支付的時間等。
第二,詳細寫明中介公司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告知義務的履行情況,具體包括自己能夠履行的程度,需要什么條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項。
第三,寫明居間的期限,何時開始何時結束。
第四,詳細寫明居間報酬的支付、支付期限以及居間費用的承擔等,越詳細越好。
第五,約定委托人和居間人的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這些內容都是購房者在與中介公司簽訂合同時尤其要注意的內容,除此之外,雙方還可以對合同的解除、履行或者其他情況作出詳細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