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屬于刑事處罰嗎_取保候審算是犯罪了嗎?
特邀律師
取保候審不是刑事處罰,而是刑事強制措施。
依我之見:‘’取保候審‘’故名思義,提供擔保在訴訟各環節隨時‘’侯審‘’嘛,就是說取保者仍須在各環節‘’隨傳隨到丶不誤審判‘’。
一,‘’取保候審‘’,是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至七十一條所規定的刑事案件查辦過程中,刑事立案后為保證案件順利辦理,根據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情況,以及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個人人危險性‘’一一對構成犯罪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措施而不致危害社會,即在候審期間不會自殺、逃跑丶毀滅偽造證據、威脅被害人丶證人改變證言、串供丶重新犯罪等等妨害訴訟危害社會的行為,經當事人丶法定申請和辦案機關審查同意采取保證人擔保或提供一定數額擔保金擔保的方式,有條件的暫不收押予以釋放保證‘’隨傳隨到丶不誤審查‘’的刑事強制措施。
二,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在辦理刑事案件的各環節,公安機關有權在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檢察機關受理移送審查起訴案件后有權在審查起訴中繼續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符合的再次辦理取保候審手續,案件提起公訴后人民法院也有權在審判過程中審查被告人是否繼續辦理取保侯審,符合條件的由法院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并再次告知被告人須‘’隨傳隨到丶不誤審判‘’,即隨時聽侯法院的傳喚,法庭開庭時必須按時到庭接受審理和最后宣判,否則,法庭有權撤銷取保候審措施,如果是交保證金擔保的,依法沒收保證金,如果被告人之罪名成立構成犯罪的,會對其判處實刑并收監執行。
所以,被采取保候審的當事人,必須要‘’隨傳隨到丶不誤審案‘’,否則,會有不利的法律后果。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是否有案底,要看你這個案子最后是否被法院判決有罪。
根據題主的描述,你先被刑事拘留,后轉為取保候審。證明你的行為已經涉嫌犯罪了,已經被公安局立案偵查了,不管是刑事拘留還是取保候審都是一種強制措施,不是這個案子的最后結果。
所謂強制措施就是為了保證訴訟的正常進行,給你加入的一個措施,通俗點講就是已經對你立案了,但是怕你跑了,或者怕你去干擾證人作證,也或者怕你可能毀滅證據,所以就把你關押在看守所,這就是刑事拘留,后來經過偵查,覺得你的社會危害性不大,不至于出現上述我說的可能情況,就把你從看守所放出來,給你辦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也是一種強制措施,一般是財保,就是讓你交一部分錢給公安局,如果找你,你不來,就沒收錢再把你押進去。
所以說不管是刑事拘留還是取保候審不是最后的結果。影響你是否有案底的是最后法院如何對你這個案子進行判決。
所謂案底就是一個人過去犯罪的記錄,我國一般是指刑事犯罪,這個記錄在公安機關保存。而判斷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只有法院來判定。所以說是否有案底,不在于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給你采取的強制措施是什么樣的,關鍵看法院最后是如何判決的,你的案子最后經過法院判決,不管是去坐牢還是判處緩刑回家,都算是有案底的,因為你已經構成犯罪了,只有法院判決你無罪,你才會沒有案底。
綜上,判斷一個人是否會存在案底,一定要看法院最后是否判決你有罪。
取保候審是強制措施,不是刑事處罰。所謂犯罪記錄,首先肯定是要構成犯罪的,但是你沒有經過法院判決為犯罪,就不構成犯罪,當然就沒有犯罪記錄,是沒有影響的。取保候審是公安機關對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員采取的強制措施之一,經過在此期間的進一步偵察,才能確定有無違法犯罪行為。因此在被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派出所無法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刑法》規定了:“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根據以上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都免除了前科報告義務,取保候審不是犯罪,因此被取保候審過不算有犯罪記錄,派出所沒有理由和法律依據不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刑法》第一百條 【前科報告制度】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