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補償金 提成算嗎_公司裁員,補償跟項目提成怎么算?
特邀律師
你好,以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應發工資平均數為基數。
一、《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所以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裁員的應該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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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裁員補償標準按照下列的要求補償: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所謂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包括銷售提成)、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但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等不在工資之列。
簡而言之,企業裁員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進行法定裁員,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處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且不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三、經濟補償金有上限嗎?
經濟補償金有上限,一是支付年限不超過12個月;二是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本人工資不超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裁減: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說,不在以上六種情形內的勞動者,才能被企業列入裁員的名單內。
綜上所述,裁員屬于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我國法律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如果公司合法裁員,你的經濟補償金為2個月的工資額,性質為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是以裁員為名違法解除,你可以主張的是違法解除賠償金,數額為經濟補償金的2倍,即4個月工資。至于年終獎,得看你們的合同約定或公司的薪酬規定了。如果沒有明文的規定或約定,勞動仲裁和訴訟程序中,員工多半因舉證不能未能成功拿到年終獎。
公司裁員賠償金,是以裁員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準, 且是稅前(應發)工資,而不是稅后(實發)工資。
即不扣稅、社保及公積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