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裁員補償金計算_被辭退后有補償金嗎?
特邀律師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司未提前通知員工的,按照n+1倍的工資賠償。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的,按n倍的工資賠償。其中n為入職年數,滿6個月但不滿一年的部分算一年,不滿6個月的部分算半年。
謝謝邀請。關于你的提問我的觀點如下:
首先,受這次疫情影響,公司不得以員工不按公司規定的上班時間按時上班而裁員。在國家規定的假期內,員工的利益受法律保障。
但公司在按政府要求正常開工后,因經營狀況問題發生變化,是可以裁員的。裁員要按照勞動法規定的程序走。也就是說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二要承擔補償責任。
補償標準是工作每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補半個月工資,超過半年未滿一年的補一個月工資。
如果公司沒有提前30天提出通知,在以上基礎上加一個月工資。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你在公司連續工作了十五年以上,且距退休時限不足五年的,公司要辭退則要雙倍賠償。
以上就是我的觀點,希望對你有幫助。
N+1 N表示你的工作年限 不足六個月算半年 超過六個月算一年 比如你在公司上了一年零七個月班 就得補2+1=3個月工資 如果你上了一年零五個月班 那就是補1.5+1=2.5個月的工作
首先,如果是公司申請提前解散,屬于《勞動法》規定的合法解除,這種情況下,所有員工勞動關系都可以被解除,但是要支付正常解除的經濟補償金,即N個月(這里所說的N為年限,不足半年補償半個月;超過半年不足一年按一年算,補償一個月;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
其次,如果是公司僅僅是自身原因裁員,屬于違法解除,需要支付給勞動者雙倍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為職工離職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平均數,超過當地社平工資3倍的,按照社平工資3倍計算;
最后,如果公司拒絕賠付經濟補償金,可以向勞動保障委員會仲裁,由相關部門責令公司盡快發放,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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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合同啊,那懸了,就要看老板有沒良心了。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在勞動者無法定過錯的情形下,出現了法定的特別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法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合同。由于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勢必給勞動者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而勞動者本身又無過錯,因此法律規定一方面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讓勞動者有適應期,提早做好相應安排;用人單位不提前30天通知的,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代通知金。另一方面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
代通知金按照勞動者上月工資標準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