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子不動產證可以貸款嗎_農村不動產證能貸款嗎?
特邀律師
房產證可以抵押貸款,條件為:
1、年滿18歲,不能超過65周歲;
2、具備按期還款能力;
3、通過兩種情況來確定可貸款年數;
4、提供銀行認可的房屋;
宅基地不能抵押。
《擔保法》第三十七條【不得設定抵押的財產】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我來回答:農村不動產登記證,能取代房產證和土地證。依據是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自建房貸款有房屋產權證我們這邊可以做貸款,但是額度跟期限不如商品房。
當然也要看當地的政策,比如上海房產可以做抵押1000萬,如果是三、四線城市房產是不可能的。
我們這自建房或還建房只能做5年,還款方式可以選擇先息后本或等額本息
可以,也擔保人,但是你的房子要有房產證,并經過評估.以往農村住房無法抵押,主要是農村住房只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無房屋所有權證,即農村住房缺乏登記、確認制度,產權不明晰。因此,農民辦理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農村房屋需經房屋坐落土地所有權單位即村委會同意,而且,抵押人必須對抵押物擁有財產處置權,以共有財產作為抵押物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首先,所抵押的房屋必須經房屋權屬登記,取得由房地產登記機關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
《暫行辦法》規定,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需要向房管部門提交房屋權屬申請書、有效身份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房屋工程質量情況表、經備案的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報告等文件。其次,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申請人應向房管部門提交抵押登記申請書以及抵押人、抵押權人的身份證,借款和抵押合同,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等。權屬有爭議的或未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不得設定抵押。貸款抵押物是由專業的評估機構來評估的,貸款額度一般為抵押物價值的60%。
一、我國的法律目前明確禁止宅基地抵押
盡管房子和宅基地都是農民的財產權,但農民對房屋享有的是所有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宅基地沒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如《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明確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同時,我國法律還明確禁止宅基地的抵押,如《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明確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等。另外,我國出臺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也從來沒有允許宅基地可以抵押。
二、住房可以抵押并不意味著宅基地可以抵押
有觀點認為房地一體,不可分割,認為“房隨地走”或者“地隨房走”,因此房屋所有權抵押的,土地權利應當一并抵押,或者說土地權利抵押的,房屋所有權應當一并抵押。這種觀點從法理上看是正確的,但是不符合我國目前房地分離管理的體制,不適用于宅基地。相關法律對房、地一并抵押的規定并不包括宅基地。如《擔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可以看出該條規定的只是針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及經營性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權。再如《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該條也只是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并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權。
三、對于宅基地是否可以抵押的試點探索
雖然目前一系列中央文件都規定可以進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試點,如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規定要“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今年中央1號文件《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也明確要求“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完善農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前提下,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等。但是目前中央文件允許試點的只是農民“住房”財產權的抵押,而不是“住宅”財產權的抵押。農民“住房”財產權不應包括宅基地,住房可以抵押并不意味著宅基地可以抵押。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一、頒發統一的不動產權證書。
目前全國所有的市、縣均已完成不動產統一登記職責機構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縣外,都已實現不動產登記“發新停舊”。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房屋所有權是不動產統一登記的重要內容,各地要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等法規政策規定,頒發統一的不動產權證書。涉及設立抵押權、地役權或者辦理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的,依法頒發不動產登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