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農村土地長時間不用_政府征收土地多年不用有規定嗎?
特邀律師
沒有年限規定:
1,土地被政府征收后,性質從集體所有,變成了國家所有;
2,農用耕地按規定是不能被政政府征收的,所以不存在三年不耕種,集體就有權收回的情況;
3,土地被征收后,對方怎么使用是對方的職權范圍,第三人不能干涉;
謝邀請!農村長期不種的田地國家有權收回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村集體可以在征得拋荒土地承包者的同意下,把土地流轉出去。村集體可以將這些長期拋荒的田地再分配給真正缺田少地想種田農戶。
在新《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第四十條中規定:擅自改變承包地的用途,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或嚴重破壞承包地以及生態環境的,發包方有權收回土地的經營權。
并且在《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條還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對于土地承包單位及農戶長期棄耕拋荒時,村集體組織應當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人也發表一下個人看法。國家有權收回長期棄耕拋荒的田地,村集體有權收回長期拋荒的田地的承包經營權。農人是舉雙手贊成的。田地是用來耕種的,不是用來拋荒或轉作他用的。中國是有著十四億人口的泱泱大國,如果大家都學者棄耕拋荒,那么我們這么多人吃什么呢?俗話說“手中有糧,心里不慌”,糧食是我們的生存之本,也是國家的經濟命脈。
打個比方說,如果國家不能保證我們十四億人口的吃飯問題,那肯定會生騷亂。我們中國也不能因為糧食不夠吃,而處處仰仗國外進口,否則那將會是受制于人。雖然我們田多地廣,但是我們也要珍惜士地,盡可能做到不荒蕪一寸土地。
有些人長期棄耕拋荒田地,手中還拿到了國家的“田畝補助”,這無形也會助長棄耕拋荒的歪風。農人認為國家應規定:誰種田,就給誰“田畝補助”,誰拋荒棄耕就拿不到那份“田畝補助”。這樣就會在很大程度上減少拋荒現象。
征收的土地不用不是歸還給農民。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合不合理是國家法律說了算。征收土地,按國務院590號和土地管理法執行。地方下級文件與中央文件沖突視為地方件無效。延用十多年的補償標準是不合理,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