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擔保人的條件_行政拘留擔保人的條件?
特邀律師
根據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對治安管理處罰中有關擔保人和保證金問題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公安機關依法保護被治安管理處罰人的申訴權和提起訴訟權。
被裁決拘留的人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后,應當依照本暫行規定提出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二、下列有固定住址的人可以擔任擔保人: (一)被裁決拘留人的近親屬; (二)被裁決拘留人所在單位保衛部門負責人或者單位負責人; (三)被裁決拘留人長期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 (四)經公安機關許可的其他公民。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擔任擔保人: (一)與被裁決拘留人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人; (二)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的人以及實行保外就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 (四)在裁決拘留的公安機關所在地無常住戶口的人; (五)公安機關認為其他不適宜作擔保的人。
四、擔保人應當保證被裁決拘留的人不阻礙、逃避復查或審理,并隨時聽候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的傳喚。
如果被裁決拘留的人有阻礙或逃避行為,擔保人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負責限期找回被擔保人。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與本案無牽連;(2)享有政治 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3)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 所;(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擔保首先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的 擔保條件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個人住房置業擔保貸款對象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且須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在貸款銀行開立儲蓄存款帳戶(或交納住房公積金存款),存款余額占購買住房所須金額的比例不低于30%,并以此作為購買首期付款; 擔保公司同意作為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并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有擔保公司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被給予行政拘留的違法人,其親屬、單位負責人、社會名人等都可以做為擔保人進行擔保。如果找不到擔保人,或者公安機關不同意以人擔保,可以按每日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也可以暫緩執行。法律鏈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八條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根據公安部《關于治安管理處罰中擔保人和保證金的暫行規定》,以下有固定住址的人可以擔任擔保人:
.被裁決拘留的人的近親屬,即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被拘留人所在單位保衛部門負責人或者單位負責人;
.被裁決拘留人長期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經公安機關許可的其他公民。
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擔任保證人:
.與被裁決拘留人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人;
.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的人以及實行保外就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
.在裁決拘留的公安機關所在地無常住戶口的人;
.公安機關認為其他不適宜作擔保的人。
公安機關經審查認定擔保人符合條件的。由擔保人出具保證書后,親自到公安機關將被擔保的人領回。擔保人的職責是保證被裁決拘留的人不阻礙、逃避復查或審理,并隨時聽候公安機關的傳喚和人民法院的傳喚。如果被裁決拘留的人有阻礙、逃避復查或審理的行為,擔保人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負責限期找回被擔保人。如果擔保人故意放縱或指使被裁決拘留的人阻礙、逃避復查或審理的,按《治安管理處罰》的相關規定按教唆他人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罰。
關于保證金,被裁決拘留的人不愿找擔保人或者提不出擔保人的,應當交納保證金以獲得暫緩執行拘留。保證金的數額按裁決拘留的期限計算,拘留1日交納保證金20元至50元。被裁決拘留的人在提出申訴時即行交納保證金。公證機關收到保證金后,應當填寫收據一式兩份,一份交給交納人,一份保存備查,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本人;被裁決拘留的人交納保證金后逃跑逾期1個月的,所交保證金予以沒收,沒收的保證金須上交國庫,原裁決的拘留仍須執行。
辦理治安案件沒有擔保人制度。治安處罰或拘留或罰款,執行完畢即可,沒有后續。而刑事案件需要偵查、公訴和審理,需要保人保證犯罪嫌疑人到庭。
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治安管理條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治安拘留需要滿足的條件: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