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尋釁滋事指導意見_2007年以前尋釁滋事立案標準?
特邀律師
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量刑檔次(兩檔):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行為標準(三種類型):
(一)無事生非型:行為人為尋求刺激 、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的。
(二)小題大做型: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 ,借故生非的。(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三)拒不改正型: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情節標準(四種表現形式):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以“異教徒”、“宗教叛徒”等為由,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情節惡劣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公共場所是指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多次”一般應當理解為二年內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三次以上(包括已經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可折抵)。二年內多次實施不同種類尋釁滋事行為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升檔標準: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每次實施的尋釁滋事行為均構成犯罪 。
二是每次尋釁滋事行為未經處理,包括行政處理和刑事處理。
三是多次尋釁滋事行為的時間跨度,只要未超過法定的追訴時限期限,均可計入。
免刑從輕標準:
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上海標準(幾種特殊情形的認定):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致一人以上輕微傷的,屬于“隨意毆打他人”的“其他情形惡劣的情形”:
(1)隨意毆打多人的;
(2)聚眾毆打他人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千元以上的;
(4)兩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5)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搶奪、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妨礙公務等違法犯罪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兩年內,又實施隨意毆打他人行為的。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屬于“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1)追逐、攔截、辱罵、恐嚇多人的;
(2)聚眾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千元以上的;
(4)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搶奪、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妨礙公務等違法犯罪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兩年內,又實施追逐、攔截、辱罵、恐嚇行為的。
(三)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1)針對多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司財物;
(2)聚眾持兇器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4)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搶奪、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妨礙公務等違法犯罪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又實施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司財物行為的。
(四)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兩種以上行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1)致一人以上輕微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 聚眾尋釁滋事未遂,情節惡劣的,對組織者和積極參加者應定罪入刑,但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聚眾尋釁滋事預備,情節惡劣的,對組織者應當定罪入刑,但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六)《解釋》中的“持兇器”是指行為人為尋釁滋事攜帶兇器的情形。這里的“兇器”是指各種槍支、刀具、棍棒、磚塊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工具。
【主要司法依據】
【1】兩高《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8號)(原文及理解與適用)
【2】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8〕1號)
【3】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原文及理解與適用)
【4】兩高一部《關于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34號)
【5】上海市公檢法司《關于本市適用兩高尋釁滋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釋若干問題的意見》(滬公法〔2014〕33號)
問題應該是筆誤,尋釁滋事“致”(非至)二人以上輕微傷,是否有時間限制?之所以有這個問題,是因為尋釁滋事致二人以上輕微傷的,涉嫌尋釁滋事犯罪!依法應當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說可能坐五年牢房,“刑法很嚴厲,后果很嚴重!”
首先,打人涉嫌尋釁滋事犯罪依法需要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并非隨意出入人罪。何謂“情節惡劣?”國家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致二人以上輕微傷的,即為“情節惡劣”。這個“二人”,依法還不能有一人是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如是,則致一人輕微傷就是“情節惡劣”涉嫌尋釁滋事犯罪。另外,持兇器隨意毆打致一人輕微傷也構成“情節惡劣”,涉嫌尋釁滋事犯罪!
其次,致二人以上輕微傷,這個致傷二人之間,是否有時間限制?國家司法解釋規定:致二人以上輕微傷,是指隨意毆打他人,“一次”致二人以上輕微傷。如果不是一次,有時間間隔,“三次”以上包括“三次”隨意毆打他人,即使一次致一人輕微傷,也構成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屬于“情節惡劣”的隨意毆打他人,涉嫌尋釁滋事犯罪!由此可見,隨意毆打他人,“一次”致二人以上包括二人輕微傷,依法就屬于“情節惡劣”,涉嫌尋釁滋事犯罪!
隨意一次打人,致二人輕微傷,尋釁滋事犯罪,如打特殊人士,一次即是犯罪,手持兇器打人,同樣刑罰處置,理性平和處事,遠離違法犯罪!
為討債強行扣押他人車輛拒不歸還的行為可能涉嫌尋釁滋事。一、有關基本法律規定了非法索債不具有正當性,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等。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該條款明確了非法索債行為不僅不受法律保護,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盡管此條款宣示性意義大過實際應用價值,但從基本法的層面界定了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已超出了債務糾紛的范疇,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為非法索債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提供了價值判斷依據。債權人應當通過正當法律程序主張債權,由人民法院對債務人采取強制措施。債權人不通過法律途徑,而是私自采取侵害他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方式實現權利的,其行為本身具有違法性,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也妨害了國家機關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破壞了社會秩序。刑法第238條第三款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即按照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處罰。二、強行扣押他人車輛索債行為不符合物權法和合同法的規定。首先,根據物權法第4條規定,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32條也規定,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第38條規定,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物權保護和責任追究的規定否定了擅自扣押他人車輛索債的合法性。其次,合同法第91條規定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情形中有債務相互抵銷;第99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債務相互抵銷,指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又互享債權,以自己的債權充抵對方的債權,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等額內消滅。第100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強行扣押他人車輛索債的行為顯然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債務抵銷的條件和程序。三、公安部法制司的有關答復對非法扣留他人車輛可以追究刑事責任進行了明確。公安部法制司對浙江省公安廳法制處《關于非法扣留他人車輛該如何定性處理的請示》批復(公法[1995]24號)明確,“對經濟糾紛的當事人非法扣留與經濟糾紛無關的第三者所有的機動車輛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懲處,堅決制止;對行為人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罰,所扣車輛應當無條件返還給所有人或使用人?!贝饛歪槍唧w的非法扣押車輛的情形和方式分別依照破壞交通秩序、搶奪、搶劫、敲詐勒索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治安處罰。對被扣車輛造成損毀的,由非法扣留者負責賠償。該答復同時要求公安機關的治安部門、刑偵部門、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巡邏警察接到此類案件報案的,都應當及時受理,然后根據案件情況,移交主管部門管轄。以上所列情形,經公安機關責令,能及時返還車輛,賠償損失的,可以根據情節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該答復尚未廢止,該答復的精神實際上與1991年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現為第117條)的精神是一致的。答復中提到的相關法律條文已發生變化,但該答復關于因經濟糾紛非法扣押他人車輛、公安機關可以追究法律責任的精神,在具體案件辦理或警情處置中仍然具有指導作用。四、“兩高”司法解釋規定了非法索債型尋釁滋事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8號)第1條第三款規定:“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笨梢愿爬椤熬懿桓恼汀睂め呑淌隆R簿褪钦f,一些事出有因的行為也可能構成尋釁滋事。這里包含了債務糾紛引起的占用他人財物的行為,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債務糾紛是生活中常見的,特別是基于積怨,盡管由此導致的過度私力救濟及侵權行為仍具有非法性,一般情況下不宜認定為具有尋釁動機。但是公安機關遇到此類警情必須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如果拒不改正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說明在有關部門批評制止后,行為人應當明知行為的非法性,再次實施不法行為,表明行為人存在藐視和挑戰社會一般交往規則的意圖,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尋釁動機。綜上所說,債務糾紛引發的強行扣押他人車輛行為本身已經超出了經濟糾紛的范疇,雖然一般不直接認定為尋釁滋事行為,但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如果經有關部門包括公安機關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強行扣押他人車輛拒不歸還,破壞社會秩序的,應當按照尋釁滋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9次會議、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尋釁滋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第二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三條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四條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第六條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 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修訂后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通知》的規定,尋釁滋事犯罪中的自首,可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甚至免除處罰。
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標準由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93條之規定,有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這四種情形之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為配合法官審判,統一量刑標準,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對上述這種量刑發布了量刑指導意見,主要內容有: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在3個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此外,值得關注的是,我國2011年修訂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在該罪中增設了第二款,規定“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因此,尋釁滋事罪的最高刑要由原來的最高5年提高到10年,條件是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達到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程度。
自首,減輕處罰??梢誀幦【徯?。
打架一般有三種定罪可能:一是聚眾斗毆罪二故意傷害罪三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大家所說的萬能罪名,很多不容易定罪的都可以定位本罪,尋釁滋事顧名思義就是行為人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次序嚴重混亂的,那么打架肯定是公共場所造成了一定的惡劣影響才會被定為這項罪名。
尋釁滋事情節輕微的可以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如果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將被處以五年以下的刑期,如果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的,嚴重破壞社會次序的將被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最低也要三次,像打架這種情況也就是五年以下的刑期,量刑也就是一年幾個月這樣子。
尋釁滋事罪案情并不復雜,快的話三個多月就可以開庭了,開庭以后沒有當庭宣判的最遲半個月拿到判決書,過了一個月上訴期也就是五個月的時間案件完全結束,就可以到監獄服刑了。
依我之見:警方經一個月調查確立為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這很正常‘’。
為什么?很顯然此人已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本人試從刑事法理和刑事政策層面作簡要分析:
一,提問者敘述‘’因口角與人打架,并未打成輕微傷‘’,這一行為究竟是什么性質的行為呢?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或管制。可能提問者誤認為一次口角打架怎么就構成了尋釁滋事罪了呢?關健之點在于法律規定的‘’情節惡劣‘’就構成犯罪。什么是情節惡劣呢?
根據‘’兩高‘’二○一三年發布的關于辦理尋釁滋事犯罪案件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規定:所謂‘’情節惡劣‘’,是指多次、持械毆打他人,毆打老弱病殘丶精神病人丶殘疾人丶乞討人,在公共場所丶交通要道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均可認定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
二,對照‘’兩高‘’司法解釋,我們再來看一看本案例中的嫌疑人是否已進入情節惡劣之列呢?如果僅僅孤立地看這一次打架至人輕微傷,的確不構成犯罪,‘’但是‘’一一一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此次毆打他人之前已經‘’多次‘’(三次以上)在村社、社區丶城鄉市場丶社會上打架斗毆的;如果此次打架中持管制刀具丶棍棒等毆打他人的;如果這一次毆打的老弱病殘孕、;如果這次打架參與人數多、且在公共場所丶交通要道……這一系列的‘’如果‘’,參與打人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去對號入座,如果你劃入之列就是‘’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自然就構成犯罪了,公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就一點不奇怪了。
自二○一八年二月中共中央丶國務院發出在全國范圍內用三年時間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其中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尋釁滋事犯罪就屬于‘’惡‘’的范疇,對于在村社、社區丶城鄉市場稱王稱霸的‘’歪人丶惡人‘’就是這次專項斗爭的打擊重點。把犯罪嫌疑人打架傷人放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來認識和定性,警方的刑事立案追究僅僅此次打架致人輕微傷但結合其他情節就屬‘’情節惡劣‘’的尋釁滋事犯罪就能理解了,所以警方的行為是合法正確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依我之見:尋釁滋事犯罪雖然已過三年,仍然在刑事追訴期內,因為尋釁滋事罪是刑事公訴案件只能由公安檢察機關在其追訴期內依法偵查審查并提起公訴,如果由當事人刑事自訴法院不會受理。
一,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的,超過五年,依法也就不再追訴。而尋釁滋事罪,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定罪處罰。
二,那么,本案例中提問者敘述‘’尋釁滋事經過三年‘’是否己超過法定追訴期嗎?很顯然沒有超過一一無論是‘’一般情節‘’構成尋釁滋事罪的經過五年就不再追訴,還是‘’情節嚴重‘’的尋釁滋事罪經過十年,以及因尋釁滋事致人死亡的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而本案例僅僅經過三年正處在法定追訴期內。
三,至于提問者問‘’法院會還受理嗎‘’?
依我之見一一如果公民個人以‘’刑事自訴案件‘’的形式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起訴的話,人民法院不會受理,為什么沒有超過刑事追訴期的尋釁滋事罪法院不受理呢?因為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管轄的規定尋釁滋事案由公安機關偵查丶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刑事公訴案件‘’,所以,如果公民以刑事自訴案件的形式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依法是不予受理的,也就是說當事人應當直接向案發地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依法必須受理并立案偵查。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