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的6種分類快速記_6大種法律行為是哪些?
特邀律師
看具體場合。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其消極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那當然是違法行為。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其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情節嚴重或者致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上述兩種形式都構成犯罪。
例如:
某安監局科長在值班期間,接到下屬人員某甲報告,某公司控制柜儀表數據異常,并且有異味發出。某科長因為是夜班,便未采取任何措施。兩小時后,發生爆炸,致死一人,直接經濟損失二百多萬元。后某科長被以瀆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律行為的分類:
1、以主體意思表示的形式分為:單方行為;多方行為;
2、根據法律行為是否合法分為:合法行為;違法行為;
3、根據行為的表現形式分為:積極行為;消極行為;
4、根據行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分為:意思表示行為,又稱表示行為;非表示行為;
5、根據行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實質要件分為:要式行為;非要式行為;
6、根據主體實際參與行為的狀態分為:自主行為;代理行為;
7、根據行為的公法或私法性質分為:公法行為;私法行為。
答: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羈束性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了行政行為的范圍、條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機關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只能嚴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為。
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是指法律僅僅規定行政行為的范圍、條件、幅度和種類等等,由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如何適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為。區別這兩種行政行為的法律意義:
從定義看,區別僅僅在于裁量余地的大小。因為模糊性的法律文本需要理解,更需要用到具體的法律事實中去,法律文本和法律事實的結合需要人的主觀判斷,法律規范中不可能囊括所有的法律事實,沒有一個法律規范完美到不需要人的解釋即作出判斷和結論,只不過是解釋的程度和裁量的空間大小不同而已,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權無處不在。
一種是根據角色分類,一種是根據法律背景分類。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法院與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相互之間在訴訟中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主要分類有以下2種:
根據角色分類,可分為:審判方與原告方之間的、審判方與被告方之間的、審判方與證人方之間的、審判方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
根據法系(法律背景)分類,可分為:英美法系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和大陸法系民事訴訟法律關系(還有社會主義法系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等)。因為各法系間的民事審判程序不同,所以也產生了不同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
其他分類依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可對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作不同的分類,但主要是以上2類。
由于對訴訟程序法的研究是基于不同法系的法律基礎背景,所以對民事訴訟法律關系進行再分類研究,就顯得沒有什么必要.基于此,在學理和實踐上,一般不對其進行分類研究。
1、內容不同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所謂民事法律事實,就是指民事法律規范所確認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如上述登記結婚、訂立合同、變更協議、轉讓債權、雞蛋孵化成小雞、自然人死亡等均為民事法律事實。
2、目的不同 法律事實是反映現實生活情況的存在,具有使法律規范發生作用的杠桿的意義,是把法律規范和具體主體的權利義務聯系起來的環節。因此,法律事實伴隨法律關系的整個生命過程-產生、變更、消滅。 民事法律行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屬于合法民事行為。
3、特性不同 民事法律行為為《民法總則》所采用,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實行為;同時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以適法性為特征,不包括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為。 民事法律規范是確認民事法律事實的依據,民事法律事實是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具體原因,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則是民事法律事實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來源: -民事法律事實 -民事法律行為
一、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和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這一分類的標準是民事法律行為所需的意思表示構成。 (一)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是基于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二)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以外,單方民事法律行為自行為人獨立表達其意思時即可成立,而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則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二、單務民事法律行為和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這一分類的標準是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構成 (一)單務民事法律行為 單務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的一方當事人負有義務,而另一方當事人僅享有權利。比如,贈與行為中的贈與人負有交付贈與物的義務,而受贈人則享有請求贈與人給付贈與物的權利。 (二)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雙務民事法律行為則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的雙方當事人均承擔義務,也都享有權利,而且,彼此的權利和義務相互關聯、互為條件,一方的義務就是另一方的權利。比如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和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就是相互對應的。 三、有償民事法律行為和無償民事法律行為 這一分類的標準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是否要求對方給付對價。 (一)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有償民事法律行為是一方當事人承擔某項民事義務而要求對方當事人給付對價(報酬)的法律行為,比如買賣合同就是典型的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二)無償民事法律行為 無償民事法律行為則指一方當事人承擔某項民事義務而不要求對方當事人給予對價的法律行為。它以贈與為代表。 四、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和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 這一分類的標準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實物為條件。 (一)諾性性民事法律行為 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僅以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大多數民事法律行為都是諾成性的。如買賣、承攬、租賃等。 (二)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 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則是指不僅要求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實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又稱要物民事法律行為,比如贈與、借貸等行為。其中,交付實物的行為是此類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條件。 五、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這一分類標準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必須采用特定形式。 (一)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要式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必須采用某種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正如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的:“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比如,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合同、質押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而抵押合同則不僅要用書面形式,而且要向法定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 (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法律沒有規定特定形式而允許當事人選擇約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
1.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1)單方法律行為,是指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無需他方的同意)的法律行為。如委托代理的撤銷、債務的免除、無權代理的追認、訂立遺囑等。(2)多方法律行為,是指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
2.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根據法律行為效果的不同,可以將法律行為分為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1)負擔行為是使一方相對于他方承擔一定給付義務的法律行為,其中負有給付義務的主體是債務人。負擔行為中的權利人享有要求履行的請求權,義務人的履行行為是請求權得以實現的重要前提。(2)處分行為是直接導致權利發生變動的法律行為,并不需要義務人積極履行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