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訴訟時效的民事判決書_超過訴訟時效的案子如何判決?
特邀律師
1、如果對方不提,法院不會主動干涉,恭喜。
2、如果對方提出,你方還是主動撤訴為好,不然會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3、如果對方缺席,法官一般會勸說你方撤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后,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據此,你可以到法院,查看法院有執行情況,如果現在是中止狀態,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以執行,可以申請法院恢復執行。
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如果被告未提出抗辯,法院不予審查訴訟時效問題,依法做出判決。
民事案件法院判決后沒有上訴,已過上訴期的怎么辦?
沒有上訴,上訴期已過,那一審判決就生效。
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對于生效的裁判文書,當事人的救濟方式無非就是向法院申請再審,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不斷通過信訪申訴。法院再審和檢察院的抗訴或檢察建議屬于法定維權程序,總會有一個結論。所以申請再審自然是首選。按規定,申請再審需要在六個月內提出。
不過,現在最高院有個裁判觀點,那就是沒有上訴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原則上會駁回的。我們之所以設立兩審終審制,便是為了讓當事人能夠通過訴訟程序來維護權益。現在一審判決之后,你卻沒有上訴。對多數人來說,不上訴就意味著認可或接受一審判決結果。那現在判決生效之后再跑來申請再審,這就是對訴訟權利的濫用和對司法資源的浪費,也有違兩審終審制的基本原則。若以后覺得案件有冤,那法律賦予的權利都不能放棄,否則就有可能給后面的維權帶來麻煩。
雖然我個人對這個裁判觀點持有異議。最簡單的說,上訴要收費,但申請再審原則上是不收費的。案件有冤是有冤,但維權成本卻是當事人不得不考慮的一個問題。一般案件都是按標的額收費,當事人有時候真的沒錢支付訴訟費用和律師代理費用。所以有的當事人就想通過申請再審來解決這個困境。另外,不管是上訴,還是申請再審,這都是當事人的權利。《民事訴訟法》賦予公民的訴訟權利,當事人選擇什么程序都不應當被指責。我們不能說當事人不上訴,那連申請再審的權利都沒有。如果這樣,那這個權利還有何意義。還有,審判監督程序的意義在于糾錯。我們法院還是應當回到案件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方面。我們不能說一個案件有明顯的問題,卻以這個不上訴而駁回,那對于法律的正確實施,對于我們的公平正義都是一種極大的傷害。
你好,我是羅子輝律師。
你問題實質是一個訴訟時效問題。
民事訴訟期限過了是否還能起訴?答案是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九條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法院受理案件時,不進行實體性審查,只進行程序性審查,也就是說具備起訴條件,當事人就可以起訴。提供了基本立案證據,法院也就立案了。
能不能勝訴呢?這個問題就有點復雜了,因為一個案子勝敗既受程序的影響,也受實體的影響。一是根據法規定,超過訴訟時效的即喪失了實體性的勝訴權,只要對方當事人提出,法院便可以審查訴訟時效是否屆滿,如已屆滿,駁回訴訟請求,那么也意味敗訴了。二是即使對方沒有提出訴訟時效問題,當若你提交的證據不足以來證明主張的法律事實和訴訟請求,那么也很可能敗訴。
最后,還要補充的是,訴訟時效是一個很專業性的問題,起始時間的起算是不一樣的,而且還存著中斷、中止等情形。所以,千萬不要因為自己算著想著三年就放棄了,導致自身權利的損失。
希望上述回答對你有幫助!
法定的上訴期間是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對方收到判決書的時間與你收到的時間也許并不一致。如果對方是在2011.1.12號之后收到判決書的,就沒有超過上訴時間。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判決書、調解書的執行期間為2年。超過兩年未執行的,如果美歐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情形法院不予受理執行。如果判決書、調解書確定了履行期限的,從履行期限最后一天開始計算2年的時效。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