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就被告通俗意思_為什么要原告就被告?
特邀律師
被告家屬說『什么都不知道』對最后的判決不會有太大影響。
本訴訟中,需要經過以下幾個階段方可最終確定是否需要償還:
1、原告家屬需提供真實有效的借條作為證據。
2、原告家屬需要證明自己有原告財產的繼承權,并繼承了借條上所列財產(借條也可視為財產)。
3、被告家屬需繼承過被告的財產。
4、如果被告家屬未繼承被告財產,則不需要償還借款。
5、若被告家屬繼承的財產小于借款,則只需償還所繼承的財產數目。
我個人覺得最大的難點在于原告家屬需對借條真實性進行舉證,鑒于原告被告均已過世,在無其他證人的情況下,只能通過筆跡等進行鑒定,但已經過世的人的筆跡也不太好找,一般來說還需要原告進行舉證以證明當時借款確實已經到達借款人手中(就算有轉賬記錄也不太好確認相關轉賬記錄恰好就是借條上所列明的借款),因此這一點對被告家屬是有利的。
退一萬步講,如果原告家屬能找到鐵證證明原告確實借過錢,且你繼承了被告的財產,那就痛痛快快還了唄,反正你也沒什么損失,那錢本來也不是你的。
民事訴訟中原告就被告是依據的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一般情況下是“原告就被告”,除非在特定情況下才可適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一般地域管轄又稱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是指以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關系來確定管轄法院。即當事人在哪個法院轄區,案件就由哪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根據這一規定,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被告在哪個法院轄區,原告就應當到哪個法院起訴,案件就歸該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當事人所在地,既包括當事人住所地,也包括當事人經常居住地。住所地,對于公民來說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對于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說是指該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此外,《意見》對“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作了以下補充規定:第一,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雙方當事人都是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四,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實,及時、正確作出裁判;有利于被告出庭應訴,在雙方當事人到庭的情況下解決爭議;有利于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和生效判決的執行;可以限制原告濫用訴權,避免給被告造成不應有的經濟損失。
在特殊情況下,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卻不利于當事人訴訟和法院辦案。所以,《民事訴訟法》又作了例外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此外,《意見》對下列特殊情況作了補充規定:第一,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非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四,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五,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六,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七,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權轄。第八,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訴訟案件在區域管轄的原則,即被告在哪個法院轄區,原告就應當到哪個法院起訴,案件就歸該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樣做有利于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節約訴訟成本、縮短訴訟周期,也有利于最終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做了以下補充規定: 第一,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又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尤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就被告是民法中選擇管轄法院時用到的一個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原告就被告是國際的普遍慣例之一,這樣做有利于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節約訴訟成本、縮短訴訟周期,也有利于最終的執行。一般地域管轄又稱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是指以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關系來確定管轄法院。即當事人在哪個法院轄區,案件就由哪個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之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是同一地方,而必須是住所地以外的另一個地方。住所地如果與經常居住地相重合,為同一地方,則稱為住所地,不能成為經常居住地。擴展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做了以下補充規定:第一,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又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尤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