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就被告原則什么意思_民事訴訟法中"原告就被告"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依我之見一一
“誰主張丶誰舉證”,是全世界公認的訴訟原則,既任何案件的判決必須以法律事實為依據,而法律事實的成立必須有確實丶充分丶有效的證據;而證據又哪里來呢?“誰主張丶誰舉證”,這就是訴訟原則。
在中國現行法律制度上的民事訴訟丶刑事訴訟丶行政訴訟案件“三大訴訟”其舉證責任是不同的:
一,民事訴訟,即公民丶法人之間基于其利益訴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商事訴訟,法律規定原告提起民商訴訟控告被告違背民事承諾或法律法規規定之義務的訴訟,作為主張被告違法的原告,就依法有向法庭“舉證”的責任和義務,這里的“舉證”,就是當庭通過出示丶播放丶口述等方法向法庭列舉出各類證據,并經法庭質證確認方能成為定案證據。
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中的“誰主張丶誰舉證”所說的舉證義務人是原告方,但是,如果被告方在訴訟中向原告提起了“反訴”,那么,針對“反訴”而言,被告方此時負有向法庭提供反訴證據的法律義務。同時,民事訴訟中也有”舉證責任倒置”(自證清白)的事由,比如“高空拋物”案件警方無法確認拋物者的情況下,法律要求被懷疑者需“自證清白”,也就是“舉證責任倒置”。再者,民事訴訟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類似于原告也依法負有對自己獨立請求權之主張舉證之義務。
二,刑事訴訟,根據“誰主張丶誰舉證”之法律原則,“公訴類”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起訴權丶批捕權丶法律監督權)不受任何人丶行政機關丶社會其他組織的干預。在法庭上指控犯罪丶證明犯罪的唯一的責任主體是“人民檢察院”。比如,指控某公民犯搶劫罪,依法只有檢察機關才能提起公訴指控犯罪,依法只有檢察機關才能在法庭上通過舉證來證明犯罪,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均無此權利,也無此義務。
然而,公訴類刑事案件也有一部分案件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問題,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法律規定該具有特殊主體身份的人和特殊違禁物的持有人的“持有類”類行為的犯罪排除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證不能則必須承擔不利的法后果(定罪量刑)。比如,國家工作人員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以及非持有槍支丶彈藥丶爆炸物丶精神類管制藥品丶毒品……等“持有類”的上述公職人員的巨額現金,以及普通公民持有叼“違禁物品”被查獲的,被查獲的上述公職人員和普通公民依法就有舉出證據來證明上述持有物品的合法來源的責任人和義務。辦案機關有權依法“責令”其持有人如實供述其持有的來源,否則,“持有人”依法必須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行政訴訟,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對于行政相對人就行政機關針對公民作出的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被訴的行政機關有義務向法庭提供所作出的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這里的法律依據既有“實體法”的法律依據,也包括“行政程序法”的依據(依據就是證據)。如果行政機關舉證不能,將會承擔法院判決撤銷具體行政決定,并司法建議追究濫用行政職權的具體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在行政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義務,俗稱也叫“舉證責任倒置”。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民事訴訟中原告就被告是依據的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要看是什么案件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原則,也就是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訴。但是若是設計不動產的案件,則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侵權案件可以在侵權行為地起訴;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履行地起訴等等。所以還是要看你要起訴的是什么案件的。
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訴訟案件在區域管轄的原則,即被告在哪個法院轄區,原告就應當到哪個法院起訴,案件就歸該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樣做有利于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節約訴訟成本、縮短訴訟周期,也有利于最終的執行。
一般地域管轄又稱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是指以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關系來確定管轄法院。即當事人在哪個法院轄區,案件就由哪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根據這一規定,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被告在哪個法院轄區,原告就應當到哪個法院起訴,案件就歸該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當事人所在地,既包括當事人住所地,也包括當事人經常居住地。住所地,對于公民來說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對于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說是指該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此外,《意見》對“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作了以下補充規定:第一,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雙方當事人都是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四,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實,及時、正確作出裁判;有利于被告出庭應訴,在雙方當事人到庭的情況下解決爭議;有利于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和生效判決的執行;可以限制原告濫用訴權,避免給被告造成不應有的經濟損失。
在特殊情況下,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卻不利于當事人訴訟和法院辦案。所以,《民事訴訟法》又作了例外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此外,《意見》對下列特殊情況作了補充規定:第一,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非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四,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五,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六,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七,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權轄。第八,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謝邀。因為被告被監禁,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天條第四款的規定,原告可在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是按照當事人的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法院的,也叫普通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