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人是原告還是被告_原告和被告的區別?
特邀律師
【問題歸納總結】打官司過程中,原、被告都會請律師,這個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就像你有一輛車,哪怕你自己會開車,如果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你還是會請個司機一樣正常。
至于律師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簡單來說,律師在案件中主要起到2個作用:第一,用他的專業知識為你選擇一條正確的訴訟之路;第二,在你行走這條訴訟之路的過程中,不但要為你導航,還要為你護航。
打官司時原、被告之所以請律師的誘因
一個人,哪怕是一個無意識的嬰兒,他做的每一個事情,都是有一個誘因的。促使原、被告在打官司時請律師的誘因主要歸于以下兩個方面:
1、為自己的經驗買單:
很多案子,對于原、被告來說,無論大小,基本上都是第一次或者有經歷的也不會太多,更不用說系統。但對于專業律師來說,他們長期在這個行業耕耘,雖然世界上沒有兩個相同的案子,但基本套路還是有的,購買他們的經驗就等于能讓原、被告少走很多彎路。
當然,如果有一個人什么都懂,那就可以不考慮了。比如這個人曾經就做過法官,剛好這個案子又是他長期判決的類型,那就可以不請律師了。
2、為別人的知識付費:
律師職業是一個非常具有挑戰的行業,一方面因為律師不僅要懂法律,還有懂得與案件相關的行業知識,否則他很難搞明白案件中的邏輯,更不用說細節;另一方面,法律的更新是非常快的,而且他不是單個的知識點,而是一個體系的內容。
有一句話叫:法律修改一句話,整個法律圖書館都有可能變成廢紙。這句話說得一點也不夸張,因為法律的特殊性,確實是牽一發而動全身。
因此,專業律師為了能夠跟上知識的更新,基本都是白天辦案,晚上學習的。可以說,律師的水平高低,很大程度上拼的都是學習力。
他們辛辛苦苦學習,買書要花錢、時間成本還那么高。原、被告付點費給他們,等于就可以使用了,而且還是有歸納的使用,當然有人愿意請了。
律師在案件中的作用:用他的專業知識為你選擇一條正確的訴訟之路
1、案件定性:
我朋友在開一門課程,專門講一個話題:“定位定江山”,我聽過幾次,受益非淺。把這個思維轉換到律師行業,我認為同樣適用。
“一個案子的成敗,取決于如何定性。"
執業之初,為了能盡快了解律師的工作,進入律師角色,了解法官的判案思維,我曾試著將幾千個案例進行一一比對,以便找到他們的共通點和不同之處。在從事這些工作的過程中,我發現了大多數不該輸卻輸了的案子,都是由于定性錯誤而導致的。
其實這個問題很好理解,定性其實就定案件的方向,方向不對,那努力肯定就白費。而一個專業的水平,更多的就在于其對于案件定性的把控。律師也因受限于知識經驗的局限,也確會出現定性出現偏差的情況,和老司機發生車禍道理相同。
但總歸來說,一般是要比非律師更具有把控能力。
2、證據的把控
證據有三性,非律師基本上都只會從一個角度去進行質證。因為他們不熟悉提供這個證據的根本目的是什么,或者只會在一個點上反復。
關于證據的法律很多,一般人很難去真正搞清楚和明白,或者說要搞明白得花費很大的代價。更有甚者,都不知道哪些證據對自己有利,導致有時候拿出一個證據反而是證明了對方觀點的成立(有經驗的律師都知道,用”人證“是有很大風險的。)。
而且,很多證據單個來看,是證明不了什么的,可是經過律師進行證據組合,就可能會組成一個證據鏈,讓案子起死回生。
一句話,打官司就是打證據。但同樣是一堆證據,你所要表達的證明目的不同,他發揮的價值就不同,而這個證明目的如何表達,就不是非律師能夠真正弄得明白的。
3、程序的坑點
知己知彼,才能百戰不貽。出去一個陌生的地方旅游,有些人為了方便,還得找個導游呢?
對于初次上庭的原、被告來說,上了庭就緊張,平時想說的話一到庭上全忘記了。如果沒有一個專業律師陪著,一方面沒有底氣,擔心受怕的,更不要說正確表達自己的訴求;另一方面,因為不熟悉程序的規則,什么時候該說,什么時候不該說,說什么?均不清楚,有了一個專業律師陪著,這些坑點就都可以全部避免了。
綜上,原、被告之所以在打官司時會請律師,一方面源于自己知識、經驗的欠缺;另一方面,找一個專業的律師可以更好的把自己訴求以更專業、更系統、更全面的方式轉述給法官,以便于法官更全面、更具體的了解案情。給自己的案件增添勝利的砝碼。
開庭是不要費用的,但立案時需要交訴訟費。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提起民事訴訟時需要多少訴訟費用要依據訴訟標的而定,如果是涉及到財產的,要依據標的的價值按一定的比例收取受理費用。
通俗地講,原告就是告別人的人,被告就是被別人告的人,第三人就是與本案存在某些關系,除原告、被告以外的第三方人員,可以是一人可以是多人,通過法院追加或者自己申請,參加訴訟的人
有約定,按約定處理 沒有約定的,原、被告各自經常居住地起訴都可以。
原告是指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引起訴訟程序發生的人。被告,是指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法律責任,并經法院通知其應訴的人。原告與被告的區別1、原告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而被告是指被提起訴訟的人。2、原告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的人,被告是被認為侵害了原告合法權益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