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隔離戒毒的期限為_隔離戒毒多長時間?
特邀律師
根據《戒毒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自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3個月至6個月后,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執行前款規定不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共同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具體執行方案,但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自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
目前,我國政府的戒毒模式主要有:
1、自愿戒毒。即在衛生醫療部門內開設戒毒醫療機構,吸毒人員可以自愿在里面接受為期一個月甚至更長時間的藥物治療與康復。
2、社區戒毒。有別于過去封閉式環境的戒毒治療方式,是由公安機關決定將吸毒成癮人員放在其生活的社區,由有關基層組織和機構進行戒毒管理的一種戒毒模式。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3、強制隔離戒毒。是為了保證戒毒效果,依法將戒毒人員隔離在一個專門的治療場所內,在與毒品隔絕的環境下進行戒毒治療。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4、社區康復。公安機關對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由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在社區基層組織和家庭的關懷和幫助下對其實施生理脫癮、心理矯治、勞動康復、職業培訓等一系列康復措施。社區康復的期限不超過三年。
規定吸毒人員戒毒期限為3~9年。其中,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社區康復期限不超過三年。
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最長或延長一年。具體規定如下:
《禁毒法》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四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后,經診斷評估,對于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于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