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的原則是_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特邀律師
《行政許可法》第五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如果不提示,處罰無依據。所以如果你被偷拍了,是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的。
一、簡述我國行政許可設定的依據
1、依法定事項設定行政許可。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只能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事項設定行政許可,超越法定許可事項范圍設定的行政許可無效;
2、依法定權限設定行政許可。對于可以依法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行政許可設定機關必須遵守《立法法》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立法權限,以及《行政許可法》有關行政許可設定權限的相關規定,無權或者越權設定的行政許可無效或者將被有權機關撤銷。《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3、依法定程序設定行政許可。許可法定原則強調不僅實體上要合法,程序上也要合法。行政許可管理機關應該按照什么樣的程序規制行政許可,行政相對人應按照什么程序取得行政許可等問題都需要有法定依據。設定主體違反法定程序設置許可,將被有權機關根據相應法律、法規撤銷。另外許可法定原則還要求行政許可申請人的資格和能力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其申請程序必須符合法定要求,申請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原則包括什么
1、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凡是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行管理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只有市場、社會自行解決不了的問題,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過設定行政許可進行干預。
2、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于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不應設定行政許可。只有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這些民事權利可能對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并且這種損害難以通過事后賠償加以彌補、補救時,才能設定行政許可。
3、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設定行政許可,不能僅僅考慮當前和眼下的利益,而應當統籌經濟發展與社會事業及生態環境的協調,保持可持續發展。
三、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守的五項原則為:
1、合法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3、便民和效能的原則;
4、救濟原則 ;
5、信賴保護原則。所以,c項是錯誤的。
行政行為種類較多,涉及的法律部門也比較多。比如土地管理,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稅收對應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當然還有房產、戶籍、行政許可等非常多的法規。如果公文中出現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嚴格講是適用法律不清,可以要求他們說明,尤其實在行政處罰當中,必須有明確的條文依據。
實施行政許可應遵循的原則:《行政許可法》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題資格的事項;(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基本原則:
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如下:1、第五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2、第六條 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擴展資料違法設定或實施行政許可的責任一是在許可的設定上的責任——違法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違法設定行政許可的,有關機關應當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二是在許可實施中的責任——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律責任。《行政許可法》規定:對于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時,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違反法定條件實施行政許可,該許可的不許可,對不該許可的亂許可;違反規定亂收費等違法行為,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是在許可實施后的責任——不履行監督職責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許可法》確立了行政許可必須遵循的六項原則,即合法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救濟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監督原則。
(1)合法原則就是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進行。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就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要一視同仁,不得歧視。
(3)便民原則,就是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應當減少環節、降低成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4)救濟原則,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除非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6)監督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