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社保卡被凍結_失信被執行人的社保卡賬戶可以凍結嗎?
特邀律師
民間借貸被起訴后沒有能力還款,最后被法院執行,銀行卡被凍結,下一步還會怎樣處理?
凍結被執行人名下財產,這是法院執行工作最為常見的手段。對于銀行卡來說,不管有錢沒錢,法院多數都會進行凍結。至于房產或車輛,這要是沒有則不存在被查封及執行的問題。從執行來說,法院能夠執行的主要財產也就是這些。因為這些財產是能夠通過法院的執行系統進行查找,相對省事。其他財產,因為沒有接入系統,查找財產及執行需要到登記部門,工作難度及程序也相對麻煩。多數法院也不愛做這個事情。
銀行卡被凍結的話,那接下去法院會劃扣凍結款項到法院賬戶,再由法院交付給申請執行人。若是這些凍結劃扣款項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那也還好。若是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那還有可能面臨被法院懲戒。目前法院常見的懲戒措施有兩個,一個是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另一個則是限制高消費。這個兩個懲戒措施的作用不好說,你自己在生活中就能夠體會到。若是一般人,那可能影響也不大。還有嚴格點的懲戒措施,那就是司法拘留。拘留這個在實踐中相對還是比較少。比較少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執行人不好找到。我們經常發現找不到被執行人,那這個拘留措施也不好落實到位。還有一個,那就是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這是一個刑事責任,也是最高的刑罰。按規定,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況,有可能涉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關于這個具體情形,我們司法解釋也有相應的規定。
會!各地法院對凍結醫保卡的做法不盡相同,這個需要根據被執行人的實際情況區分對待。判斷醫保賬戶應否予以凍結的關鍵,是針對個案確定醫保待遇是否為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這一問題。怎樣才能合理界定呢?我們認為應當區分被執行人的經濟狀況和身體健康狀況。對于那些患有疾病的、因暫時遇到困難而無力履行債務的“善意被執行人”,其醫療支出應認定為生活必需費用,其醫保待遇是有效降低和控制生活必需費用的保障。宜根據被執行人提供的正規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住院通知書等憑證,保留被執行人醫保個人賬戶的使用權,尊重其基本的醫保待遇,才不會因醫療費用負擔而將本可輕松治愈的小病耽擱成大病,才不會因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而影響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基本生活。而對于惡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的被執行人,醫保待遇不屬于生活必需,在其不能證明身患疾病需要醫治的情況下,繼續凍結醫保賬戶,增加其可能發生的醫療費用負擔,反而有利于促使此類被執行人盡快履行義務。
如果還是在繳費中的社保賬戶,不會凍結,因為即是凍結也拿不出錢。
被執行人的社保可以申請執行嗎,注意什么?
老賴的社保余額,也屬于他的財產之一,一般是可以執行的。
對于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第一條明確規定:
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于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
這個規定,實際上就是說,對于被執行人的養老金余額,法院可以予以凍結和劃扣,如果被執行人提出必要的證據,證明需要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法院經審查后可以預留。
司法實踐中,很多被執行人在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會玩失蹤,這時候法院一般是全額凍結劃扣,如果被執行人現身,則必須先到法院喝茶,說明局不申報財產極不配合執行的理由,否則會予以罰款拘留。
至于注意什么,其實主要的就是注意審查被執行人提出的預留生活費的數額進行審查,如果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其他生活來源,一般可以不預留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