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書無效的情形_公證書無效的條件?
特邀律師
1公證書的格式就是公證員簽名章,公證處公證及公證處鋼印,所以是有效的。2部分事項是要由兩個公證員或公證員及公證人員共兩名共同辦理的,但公證處的名及章只有公證員一人。
您好!
人們為什么經常會把遺囑與公證結合起來?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人們對于遺囑本身的認知和訂立意識還是很膚淺、很淡薄的;二是人們還是比較相信“公信力”機構,認為只有經過公證處訂立的遺囑才會有效。
其實不是這樣的。首先先要明確一點認知:遺囑有沒有效,與公證與否沒有關系。
遺囑能不能有效,關鍵看的是要滿足以下幾條:
- 遺囑必須是訂立人個人真實的意思。
- 遺囑形式必須合法,內容規范清晰。
- 要有充分的訂立遺囑的過程證據。
必須是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訂立遺囑需要具備的最基本的條件,就是訂立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通常情況下,會通過醫學鑒定或者司法鑒定的方式來完成,證明訂立人在訂立遺囑期間意識清晰、思維正常(與肢體有無問題并無太大的關系)。
同時,訂立遺囑,不能受到脅迫或者誘導,完全出于個人意愿(這一點,在后面“證據”中再展開說)。
形式與內容
1.形式上
按照《民法典》,合法形式包括了自書、代書、打印、公證、錄音錄像、口頭遺囑等六種形式。除了口頭遺囑有特定的適用條件(適用于危急時刻)之外,其他五種形式,都可以作為日常訂立遺囑的形式選擇。
而且已經取消了關于《公證遺囑》最高效力的規定,也就是說,上述不同遺囑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存在誰高誰低的問題。
2.內容上
先結合題主的情況,以“自書遺囑”為例,做一個示例:
遺囑
本人(姓名xx,身份證號xx),于xx年月日訂立遺囑,自愿在本人去世后,對個人合法財產做出如下分配:
將位于xx、本人名下的房產(房產證號xx)中屬于我的份額,由xx(本人兒子,身份證號xx)個人全部繼承,不作為其夫妻共同財產。
簽名、日期(細化到年月日)
通過這個示例,是要提醒一下關于內容上的一些基本要求:
- 信息必須要準確、唯一。例如,人要用身份證作為唯一標識,房子要用房產證號唯一標識。
- 分配份額、方式要寫具體。例如,全部由x繼承、由其個人繼承。
- 落款要簽訂本人姓名、簽訂日期。
證據
先說說硬性證據要求:
除了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有一個硬性要求:必須要有兩個及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這個“見證人”,其實就是證據——人證。
在實際訂立過程中,能夠收集的證據,盡可能收集齊全,目的是:要證明遺囑訂立全過程的合法有效性,避免未來產生爭議——很多情況下,爭議并非僅僅針對遺囑形式、內容本身,而是質疑訂立過程(例如,不是訂立人本人的意思、是別人模仿筆跡寫的,等等)。
有幾類證據,強烈建議納入遺囑訂立過程,不區分遺囑形式:
- 人證。即見證人,包括自書遺囑,均建議納入見證人。
- 書證。包括訂立完成的遺囑、包括筆跡采集、見證人的見證書等。
- 視聽資料。包括全程錄音錄像(不僅僅局限于“錄音錄像遺囑”)。
- 電子證據。將遺囑原件可通過掃描、拍照等形式留存原始的電子檔案。產生爭議了,可以拿出來進行比對,說明遺囑沒有被修改過。
證據做足了,會給遺囑有效性增加一半的分值,讓遺囑的有效性更為可靠。
1精神病人在神志正常的時候立的遺囑是有效的,是可以通過公證的
2.遺囑公證無效的情形有:遺囑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遺囑并非遺囑人真實自愿的意思;偽造、篡改的遺囑。這些會導致即使公證也無效
買賣雙方書寫并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自賣房人與買房人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就成立并立時生效。合同不管是書寫還是打印的,只要買賣雙方簽字,合同效力一樣。
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與合同辦理公證與否沒有關系。雙方發生合同糾紛時,經過公證的房屋買賣合同要比沒有公證的合同,證據效力強一些。
房屋買賣合同絕對無效的情形。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具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例如,被執行人在法院判決生效后,與他人惡意串通買賣自己所有的房屋,以此規避法院強制執行,損害申請執行人合法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不是為了房屋買賣,而是故意掩蓋非法行為。例如,張三向李四借款100萬元,雙方經過協商簽訂借款協議,張三將自己所有的房屋作為借款抵押但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約定張三逾期不還借款,抵押房屋歸李四所有。張三與李四同時還一份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張三將借款所抵押房屋出賣給李四并辦理了網簽。張三與李四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真實目的為借款合同提供擔保,合同約定抵押房屋歸抵押權人李四所有,也違反了擔保法禁止流押規定,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應為無效。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例如,房屋為農村宅基地,法律農村房屋禁止出賣給城鎮居民,如果買房人為城鎮居民,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無效。
房屋買賣合同相對無效的情形。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例如,買房人或賣房人為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合同的,雙方訂立的合同無效。
(2)賣房人不是房屋所有權人,賣房行為不被房屋產權人追認,該合同無效。例如,有的配偶出賣對方婚前房屋,對方知道后拒絕出賣自己所有房屋,該買賣合同無效。有的地方,房屋漲價時,見利忘義的夫妻經常會利用這種情況,即占用買房人大筆資金又能再次出賣房屋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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