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處理程序期限_民事糾紛處理程序期限?
特邀律師
1、派出所處理屬于治安案件的民事糾紛,一般都是先調解,調解不成的,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拒履行的,派出所會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人進行處罰,糾紛事項建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2、派出所辦理治安案件,一般不超過三十日;案發重大復雜的,經上級公關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3、至于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時間期限,一般都隨著辦理治安案件的結束而結束,例如治安處罰后仍沒有達成調解的,派出所也就不會再調解了; 4、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如果當事人想采取訴訟的方式解決自己的民事糾紛,那么具體時間要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由法院決定審理方式。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 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結合案例提出的問題,可以看出是一起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案例中“鄰村居民”的行為可能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涉及“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持菜刀朝對方扔,但未傷及對方)和“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砸對方的門)。具體如何處罰可以參考《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在此不贅述。
需要著重說的是案件發生后,公安機關對此案準備進行調解處理(在我國,調解分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和仲裁調解,其中公安機關的治安調解屬于行政調解范疇),那么在調解過程中大家需要注意的幾個關鍵點:
一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及程序規定的相關解釋)可以調解的情況:
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
1.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2.違法人員的侵害行為系被害人事先的過錯引起的。
3.其他適用調解更能化解矛盾的。
4.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雙方當事人無賠付意愿,或者對賠付無異議的,可以做現場調解。
二是依據上述規定,不適用調解的情況有:
1.雇兇傷害他人的。
2.結伙斗毆或者尋釁滋事的。
3.多次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4.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愿意調解處理的。
5.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6.調解過程中違法行為人逃跑的。
7.其他不適宜調解的情況。
三是依據上述規定,調解工作把握的次數及時限:
1.一般情況下,傷情明顯不夠輕傷的,不需要進行人體損傷鑒定的,被損壞的財物價值不大,不需要進行價格認證的,在受理案件三個工作日內進行調解(第一次調解)。如果需要進行鑒定或者認證的,可以在鑒定結論出具后三日內進行調解(第一次調解)。
2.一般調解工作為一次。如果第一次調解未成功,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再次進行調解的或者當事人申請的,可以再次進行調解,一般情況是在第一次調解后七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是依據上述規定,調解工作的后續處理情況有:
1.調解達成協議并且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進行處罰。
2.對于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達成協議但是不履行的,應對違法人員進行處罰。
3.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未履行之日起計算。一般來說,辦理治安案件的時限自受案開始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復雜的,經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調解案件是從從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未履行協議日開始計算。
當然,在實踐工作中,可能由于違法人員在逃,短時間內無法結案,時間會超出規定的時限,公安機關需要將情況告知當事人,同時繼續工作。
結合案例,公安機關應該是一直在開展工作,可能需要進行相關鑒定,或者是行為人在逃等情況,無法很快結案。當事人可以對進展情況進行詢問,耐心等待。
到法院起訴后,法院一般按普通程序審理案件,需要6個月才能審結,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一審是在立案后六個月內結案,但是送達時間、公告、鑒定等時間不計算在內。有的案件,例如小額訴訟當天就可以判決,有的案件十幾年都沒有判決,例如醫療糾紛損害案件,就是因為醫療鑒定無法完成。大家認為我回答的對,請給我點個贊。我是律師,有法律問題、社會問題可以關注我的頭條號!多多邀請我回答法律問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