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沒有交付_怎樣區分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特邀律師
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應從發生情形方面來區分:
1、 簡易交付,發生的前提是買受人基于某種原因,已經事先占有了要出賣的標的物,買賣合同一生效,標的物就視為已經交付。 舉例:張三租用李四的手機,張三即依據租賃合同取得了對手機的占有,而后張三又與李四達成協議,購買這部手機。這處情況下,動產物權的交付已經在事先完成,物權受讓人已經能夠依據物的排他效力行使物權。因此,物權的變動就在物權變動的協議生效時生效。
2、 指示交付,發生的前提是出賣的標的物既不是由出賣人占有,也不是由買受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當出賣人將標的物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買受人的時候交付完成。(關鍵詞:第三人占有)。 舉例:張三將自己的自行車出租給李四使用,租期一個月,租賃期未滿之時,又將該自行車出賣給王五,由于租期未滿,自行車尚由李四合法使用,為使得王五取得該自行車的所有權,張三對李四講:待租賃期限屆滿,你直接把自行車交給王五;同時對王五講:待租賃期限屆滿,你直接向李四索要自行車。
3、 占有改定,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于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占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占有,以取得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 舉例:張三出國前想把電視機賣給李四,雙方約定,李四即刻買下張三的電視機,但張三要繼續使用到出國前才把電視機交付給李四。
4、現實交付:發生在一般買賣合同中,交易雙方合同成立時完成物權變動。 舉例:張三到超市購買生活用品,在支付價款后取得生活用品所有權。
簡易交付: 買賣合同生效時所有權轉移。
占有改定: 買賣合同生效后,雙方又成立了可以允許出賣人繼續占有該物的另一個合同,另一個合同生效時所有權轉移。
指示交付: 出賣人將出賣物的物權請求權轉移給買受人時所有權轉移。
擬制交付: 出賣人將物權憑證如提單交付給買受人時物的所有權轉移。
簡易交付,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所有權轉移。也就是說在甲乙達成合意以前,東西已經在乙手上了。 占有改定,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所有權轉移,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也就是說雖然甲乙達成了物權轉移的合意,但標的物仍然在甲手中。 指示交付,出讓人將其對于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所有權轉移。也就是說標的物不在甲手,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標的物交于乙。 擬制交付,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時候,所有權轉移。
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又稱“無形交付”,是指受讓人在動產物權變動前已先行占有該動產的,讓與人如設立和轉讓其動產物權,無需現在為現實交付,讓與合同生效時即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簡易交付實際上是以動產物權讓與合意代替現實交付,是一種觀念上的交付,并沒有破壞動產物權變動的一般原則,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種靈活變通。指示交付指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占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物權法》第26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