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算詐騙罪成立_詐騙罪怎么定?
特邀律師
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
最后,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詐騙罪與民事糾紛有時不容易區分,詐騙罪的定罪標準如下,供您參考: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
最后,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您好,根據您的提問,我們做出如下分析:
一、首先判斷該行為是否構成詐騙?
根據我國的刑法四要件認定罪名的原則,若嫌疑人的行為符合下列要件時,其行為便構成詐騙罪。
犯罪主體:詐騙罪是自然人犯罪,單位不構成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同時根據我國對刑事責任年齡的相關規定,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亦不構成犯罪主體,即其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主觀方面:詐騙罪須由自然人有意行使詐騙行為,并企圖通過欺騙行為騙取他人財產。犯罪客體:詐騙罪侵犯的是受害人的財產所有權。客觀方面:詐騙罪須行為人實施了包括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欺騙行為,導致受害人產生錯誤認識進而基于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使得受害人的財產權益遭受損害。
二、結合問題中的具體情況,您是否可以證明對方是故意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導致您對于設立公司產生錯誤認識,從而受到財產損失?從目前來看,其行為可能很難構成詐騙。您可以根據《民法典》上的欺詐或重大誤解撤銷您的投資合同,或者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轉讓您所持有的股份,從而要回您的投資款,但其可能涉及的問題會更為復雜,您需要咨詢相關方向的律師進行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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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詐騙案的認定,主要證據應圍繞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證據: 一、客體要件 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詐騙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詐騙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詐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