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房產贈與個人所得稅_接受房產贈與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特邀律師
這個問題,我可以直接告訴你,將房產贈送給子女,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父母將房產贈予子女,是親屬間的贈予,不但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值稅也無需繳納。
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中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的,對當事雙方都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規定:房產產權所有人,將房產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免征增值稅。
在贈予過程中,需要繳納契稅和印花稅。
這里,要提醒一下大家:
作為子女,獲得老人贈予的房屋,如果再出售,會涉及個人所得稅
受贈人必須要是滿五年且唯一住房,才能免個人所得稅,兩個條件都要滿足,否則個人所得稅就要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后,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的計算公式如下:
個人所得稅=(再次轉讓的收入-受贈時產生的費用支出-再次轉讓時產生的其他稅費-其他合理的費用支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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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前款所稱受贈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四條規定計算。
對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稅務機關對受贈人將全額征收契稅,并在納稅人的契稅和印花稅完稅憑證上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為防止房屋雙方利用假贈與行為,偷逃贈與環節和將受贈房屋對外銷售環節的營業稅(增值稅),將無償贈與行為區分為一般贈與行為(包括繼承、遺囑、離婚、贍養關系、直系親屬等)和其他無償贈與行為兩類,并對如何確定以這兩類無償贈與方式取得住房的購房時間問題加以區分。稅務總局要求,納稅人在辦理無償贈與減免稅手續時,必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填寫《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并作出無償贈與聲明,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后方可辦理無償贈與減免稅手續。稅務總局明確,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后,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文件規定:“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