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不先字合同_公司合同不按照勞動合同法?
特邀律師
公司和員工,簽定合同時,必須安勞動合同法律上的規定條件簽定勞動合同。但是有些條款項目不使誼的條紋。可一使當的條整,但是必須的安著雙方的同意的情況下,使當的補沖。但是不能單方強做執行權。那是違規勞動合同法的行為。我說的對不對嗎。請你看看大家,朋友們,怎嗎說的吧,謝謝。,,,
首先,你應當舉證證明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一、這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
1,你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本,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你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簽,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3,公司給你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你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5,你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后錄音,并將領導的名字一定要在錄音材料里面體現,否則,法院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6,你可以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你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均可作為證據使用。
二、提醒公司的違法行為有:
1,公司未與你簽訂勞動,將依法支付雙倍的工資;
2,公司未為你購買社保,你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其補繳;
3,公司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將承擔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三、權利的保護:
1,你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2,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3,對仲裁結果不服的,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規定,雖然單位至今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但你已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3、單位在你已經工作長達近半年的時間里,并沒有按規定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既違法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需要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時間從你進入單位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4、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主任所說的試用期一個月無效,單位需要向你支付正常的工作工資。
5、你有權要求單位為你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6、如何證明你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可以參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
四、建議通過向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的方式予以解決。
關于證據的問題,網友的答復很詳細了,都不錯。提示你注意:證明過程是遞進的,證據間是相互關聯的。如:有證據證明你和單位已經存在了事實勞動關系(無書面合同),那么雙工資就可以主張,同時你可以根據“舉證倒置”原則要求單位提供你工資水平的證據,提供你工作時間的證據,否則,你的陳述及證據很可能就被仲裁庭支持。因此,舉證問題并不是我們想像中那么困難。
勞動爭議一般實行仲裁前置程序(也有例外的,不贅述),也就是說必須經過勞動局仲裁委員會先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滿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
程序:準備證據,寫申訴書(固定格式的,仲裁委有),提交到窗口立案,立案后等待受理通知書,根據受理通知書確定的地點、時間參加審理,領取裁決。
五、之后:
1、不服裁決的(雙方都可能不服)到仲裁委所在地法院另行立案起訴。
2、服從裁決的,根據裁決內容履行裁決,一方不起訴(即視為服從裁決)又不履行裁決內容的,到仲裁委所在地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很明顯是違法的,這個時候勞動者可以和單位協商補簽勞動合同,并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如果單位不愿意補簽也不愿意支付雙倍工資,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再不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
你好,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法的,用工超過一個月的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雙倍的工資。
沒什么后果,人家照樣該干嘛干嘛,除非你爸是李剛,否則千萬別惹人家,否則后果很嚴重!既然人家敢克扣工資,敢讓你加班不給加班費,人家肯定有后臺,以前我也不懂是,告發過單位一次,人家單位沒有任何損失,個人損失了幾千塊路費,人家還特別囂張,告訴你隨便告,(一天工作13到20小時,沒有休息,你敢休息就扣你工資,好不容易休息一天,早晨休息一會,下午辱罵你去上班,最后給我氣的直接不干了,然后過了一個月領導低三下四求我去上班,說單位沒人管理,亂七八糟,業績下滑,我說活該,老子就不去,欺負我辱罵我,讓我背黑鍋咋不查清楚了再說,后來其它員工也跳槽了,單位直接倒閉了)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勞動法》規定的企業必須履行的義務。企業不履行相關義務,必須受到相應的懲罰。
一、明確企業的具體違法行為。
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據《勞動法》第16條固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因此,企業在聘用員工時,如果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那就是違法行為。
企業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也屬于違法行為。根據《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需要給員工繳納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支付。企業不繳納或者變通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二、明確企業違法處罰法律規定。
(一)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企業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有兩種處罰措施,一是要求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有效地約束。二是要求企業支付員工兩倍的工資。
(二)不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款規定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根據《勞動法》第100條固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因此,企業不繳納社會保險,員工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繳納,拒不繳納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三、明確員工權利救濟途徑。
企業出現了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并對員工造成了損失,作為員工,應該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是勞動監察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企業的監管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加大對企業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依規處置企業不簽合同、不繳納保險的行為。
二是勞動者依法維權。勞動者要敢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采用調解、仲裁、起訴等合法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規范企業和員工之間的關系,做了詳細而明確的規定,對我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有益的法律依據。
希望企業依法按規從事生產經營,既追求經濟利益,又努力維護員工合法權益,實現多方共贏。
建議主動要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最好用書面形式申請,讓用人單位簽收或走流程審批,如果用人單位能簽最好,如果還不簽,也可留有證據。如果主動申請,用人單位還不簽的話,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勞動監察部門會上門督查的,當然最好匿名舉報,否則很難在單位待下去。再有就是保存好自己上班的證據,比如上下班打卡記錄、工作記錄、發工資記錄等,以便將來仲裁,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根據以往經驗,如果員工強烈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一般不敢不簽。
您提到的這種情況在不少企業都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不給你。
這種合同肯定是生效的,但是單位的做法不合法。
一、公司為什簽了勞動合同不給員工
1.合同可能不是規范的文本。
有些企業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合同并不符合勞動法的要求,合同的格式或者條款是公司更改過的,為了避免有不利證據落在勞動者手里,故意不給勞動者。
2.為了彈性繳納保險
按照國家勞動法規定,公司必須給員工繳納保險。但是,有些單位為了節省成本,不繳保險。如果想要給員工繳納或者不繳納保險,有兩份合同在手,一定程度上,企業就有了主動權。
3.防止監管機構審查
為了在員工人數、合同簽訂等方面應對監管部門的檢查,企業在員工姓名、應有人數和實際人數方面能夠與做的貓膩統一起來,也會采用這些措施。
4.減少企業勞動糾紛的風險和損失
一旦員工與企業發生勞動糾紛,企業可以在合同簽訂、利益協定和工作崗位及職能等方面主動發揮,占據上風。
一句話,不給你合同是為了企業的利益。
這樣做合法嗎?
這樣做肯定是不合法的。
1.《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種合同有效嗎?
1.公司只簽了一份勞動合同,只要勞動合同內容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訂立就有效。
2.勞動者有權利要求單位提供一份給勞動者,如果公司拒不提供,勞動者可以反饋的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提供一份勞動合同給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怎么辦?
1.保留證據
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和自己收入的證據。比如工資流水,工作證明等。注意,工資流水的支付方需要是你所在的單位。
2.不必過度緊張
這樣的情況很多,一般情況下,與企業協商是能夠解決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申請使用或者要回自己的那一份合同。
3.必要時大膽付諸法律
對于企業的違法行為,個人的利益或者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要大膽拿起法律的武器。一般情況下都會勝訴。
4.熟悉當地的具體維權環境和維權方法
盡管勞動法是全國性的,但是不同區域勞動仲裁的程序是有差異的,地方對于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意識和力度也大不相同,可以多熟悉一下當地的實際情況。
現在,雖然國家一再強調尊重勞動者合法權益,但是勞動糾紛還是不斷,在有些地方勞動者的權益還是很難得到保證。再遇到個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一定要有高度的維權意識,否則這種行為會越來越猖獗。
回答不到之處見諒
更多職場觀點,請關注我的頭條號“指尖視野”,謝謝!
這個問題,一定要提醒題主,千萬別以“暴”對“暴”,否則,吃虧的一定是你。
支三招:
1、老板對員工不按照勞動合同給待遇,你是可以申訴。
2、你要了解制度是否有效力
1)有沒有給你看過,或你簽過字。
2)有沒有違法的內容,比如和《勞動合同法》和相關法律相悖的內容。
3)制定的過程有沒有履行程序,比如說工會討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
如果三條有一條不符合,就沒有效力。換句話說,如果用制度來管你的話,在法律上無效。
3、認真了解嚴重違紀制度是什么?因為只有你觸犯了嚴重違紀相關制度,才會被無條件辭退。
看了以上三點,我想你自己就有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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