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個人破產在哪里申請_個人破產怎么申請?
特邀律師
在我國個人破產不可以申請,目前我國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在我國破產僅限于企業法人,而不適用于自然人。
一旦出現個人欠債不還、逃債的情況,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宣判債務人破產。個人申請破產必須是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即便是申請了破產,也不是說就不用償還債務了。法院會根據申請人的情況對債務進行部分減免,但是只能是一小部分。債務人申請破產后,還應該想各種辦法,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很高興能有機會回答這個問題。
首先說明中國目前還不能申請個人破產。現有的《企業破產法》規范的是各類企業。但有的地方已經先行先試,溫州中院2019年8月出臺了規定,試行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似企業破產重整)制度。今年4月29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開始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個人破產制度有望在深圳“破冰”。
其次,實行個人破產,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什么樣的個人可以破產?如何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如果讓那些有償債能力卻千方百計轉移財產、推諉拖延等手段躲避債務的老賴,通過破產程序甩掉包袱,相信絕大多數人都不會同意。我們的制度只應該保護那些“誠信而不幸”的人,幫助他們從泥淖中解救出來,給其重生機會,同時切實維護好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第一需要有國家制定相應法律和規定,有法可依,依法進行;第二是建立完備的個人信用體系,擴大個人信用的應用范圍(比如購房、求助等),真正讓失信者無路可走,促使人民誠實守信;第三是建立統一的財產登記體系,全國一盤棋,讓老賴無法轉移財產,從根本上杜絕逃廢債行為,不讓債務人“鉆空子”。
我在整理相關資料時剎不住車了,篇幅較長,不太適合做回復,就另寫了一篇小文章《從賈躍亭破產案看中國個人破產制度》,您不妨延伸閱讀一下。謝謝,希望我的回答能得到您的好評!
1、個人破產制度目前還在試行階段,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請;
2、需要去法院申請,在破產管理人庫里面的律所才能投標,否則不能;
3、個人破產制度,是讓真正需要破產的人從失信中解放出來,而不應當成為老賴的保護傘。
4、如果真的想解決問題,可以去法院咨詢一下。最后,我認為破產應該是保護誠信而不幸的人
目前不能直接申請個人破產,作為被執行人,有的地區如果法院出臺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規定,則可以申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相當于個人破產的意義。能達到個人破產的功效,履行期屆滿后可以重新過正常人的生活,債務得以免除。
個人不能申請破產。我國大陸地區并沒有設立自然人破產制度,迄今為止我國僅將企業法人納入適用破產法的主體。
朋友們好!目前關于個人破產制度的討論非常熱烈,但目前尚,詳細的條款!根據以往的經驗,可能會在借鑒的情況下(從一些已有破產制度的國家借鑒相應的經),結合國情來制定!因此,我們在這里可以做一個推測:個人申請破產,不容易,有諸多的限制!
首先,我們根據其他一些國家,地區的,個人破產法,做一些假設:
1,需要自愿申請,個人破產不能強制!
2,沒有欠國家的錢!例如欠相應的稅賣等等,一旦欠國家的錢是不能,申請個人破產,必須償還!
3,債務不涉及,違法犯罪及刑事司法!例如信用卡欠款,如果涉及套現,等違法行為有可能,不允許破產!
4,沒有隱匿,轉移財產,銷毀,假冒各種憑據的行為,,并積極的配合相關清算,能夠接受監督,即使申請了個人破產經過批準,一旦發現有此類情況,仍然可以重新啟動,追債程序,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5,收入和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以及其他一些相關的條件!
6,其他一些條件!例如,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的的賬務不清楚,或者借款損失,解釋不合理,這種情況下,將無法申請個人破產…
其次,來分析,有可能的個人破產形式:
有可能有兩種形式:
1,破產保護型:既,申請破產的個人,經債務人同意,在一定的時期內,例如5年,三年內,仍然可以,擁有自己的財產,支配權,使用權(注:僅僅是支配權,而不是處置權!),但必須制定相應的還款計劃,并經債務人認可!這也可以理解為,延長時間,來支付債務?
2,清算型:顧名思義,簡單直接!申請個人進行破產,直接對個人擁有的財產,除另有規定的外,進行清算拍賣!
最后,來做一些總結:
個人破產涉及到諸多方面的利益,相信相關部門會慎之又慎,全方位來保護,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理性現實的解決一些,債權債務問題,應該是個人破產法的出發點!
另一方面,有機會,無論大小,都會有人想發鉆空子…因此我們也希望個人破產法,成為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及整個社會的福音,更嚴謹更公平,使得各方多贏,進而成為社會發展的助推器!
我們國家目前只有企業破產法,適用于企業法人,個人破產法還沒有出臺。利好消息是2019年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十三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隨著經濟發展,消費觀念轉變,生活方式變化,中國只用了10年左右的時間就完成了居民部門杠桿率(家庭負債與GDP的比率)從20%到50%左右的攀升,個人信用風險的愈加凸顯。下一步,我國將加速修改破產法,重點補充制定個人破產法。2019年1月14日深圳破產法庭正式成立,有利于推動個人破產保護在深圳破冰,深圳也最大可能成個人破產法啟動試點。
個人破產制度真來了后,就不用還債了嗎?債務人會付出什么代價?和“老賴”又是怎樣的關系?我們談討下,并參考我們香港地區的《破產條例》,提前了解哈個人申請破產的條件和程序。
經濟研究專家認為,實施個人破產法制度后,一旦出現個人欠債不還、逃債的情況,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宣判債務人破產。債務人如果資不抵債,也可以依法申請破產保護,在生活受到極大限制、個人聲譽受損的條件下,債務可以得到一定免除,并得到重新開始的機會,防止出現背上沉重債務后四處逃債甚至家破人亡的現象。
1.個人申請破產=免債?債務人要付出什么代價?
不論對企業還是對個人,破產制度實際上是一種鼓勵與寬容,給企業及個人一次重頭再來的機會,也是在鼓勵創新、創業,避免一次失敗就萬劫不復的局面,對社會及經濟發展、個人家庭的穩定意義重大。
不過不要以為只要申請破產就可獲得免責,更不要將個人破產等同于“逃廢”個人債務,在實行個人破產制度的國家不乏有借破產之名逃避債務糾紛的人,但破產并不是無條件的,也會帶有一定的懲戒性質,使得破產也要付出一定的代價,包括聲譽、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不便。
以我國香港地區為例,破產人的破產期間為4-5年,在住房方面,破產人最長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產內12個月,期滿后破產人必須騰退后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將其變現償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破產人除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開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應交付給受托人用于償還債務;破產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費行為;在信貸消費超過100港幣時,應當事先向對方告知其破產人的身份。
2.個人申請破產和“老賴”有何不同?
從破產制度的產出歷史到各國實踐來看,個人破產制度本質上兼顧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保護的是善意、誠信的債務人,而不是惡意的債務人。同時,由于個人破產制度對破產者采取一定的懲戒措施,會對個人在信譽、工作、生活、社交、婚姻等多個方面帶來嚴重的不利影響,所以一般人除非是萬不得已,是不會輕易申請破產的。
相似處:對破產者的消費限制與有關部門對“老賴”的限制相似,但不同處:“老賴”基于失信受到種種限制后,債務不會減少一分錢;個人破產制度中,破產人受到各種限制后,因部分債務會獲得豁免,還可能“重啟雄風”。
3.簡要了解我國香港《破產條例》中個人申請破產的條件和程序
依照我國香港《破產條例》的規定,采用受理開始主義,破產程序主要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債務人或債權人申請破產,到法院作出破產令;第二個階段為法院作出破產令,到破產期滿后法院作出破產解除令。
香港破產管理署規定個人申請破產應滿足:(1)破產人全部收入交給受托人管理,不能買屋,不能有私車,不能有豪華家具,不能自費出國旅游,每月服裝、剪發費用不超過800港元飲食不超過3000港元等。總之,也就是不能再過奢華的生活。(2)破產期是對破產申請人的一種法律保護,在香港任何公司或個人,在投資失敗或其它因素的情況下欠下大額債務,而且個人資產已經抵不到還債的要求,為免受到債務公司的恐嚇或者威逼,破產人只好向政府申請破產,是一種政府保護行為,而政府則會收繳破產人的其它資產,房產,債券,和銀行存款等,悉數拍賣,用于清還所欠下的一部分債務,政府會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破產人一個破產限期,在破產限期內破產人的所有收入和開支都處于政府的監控范圍內,政府會根據實際的情況給予破產人基本生活保障,在破產期,破產人各項收入來源都需要向政府申報,政府會扣除基本破產人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費用后,余下的資金用來償還債務,破產后的各種開支都受限制的,比如購買著侈品,出國旅游,這些都是不允許的。
目前,我國在信用制度體系、破產名錄等相適應的配套管理措施尚不健全,個人破產可能會導致個人惡意欠債后,通過破產保護的方式逃避債務,但是破產也保護了善良、誠信的人,鼓勵了想實干事的人,讓我們為建立更誠信、美好的社會而努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