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內容_簡述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特邀律師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中的一項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報酬。
在一般情況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構成侵權,但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對一些對著作權危害不大的行為,著作權法不視為侵權行為。
這些行為在理論上被稱為“合理使用”。
要探討著作權中合理使用在當代的意義,先來了解一下何謂“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應包括五層含義:
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據。
二是使用是基于正當理由。
三是不需經作者與著作權人同意。
四是不支付報酬。
五是不構成侵權,是合法行為。
在使用過程中,應該注明引用來源,這也是對著作權人的尊重。在知識共享時代,如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則不能對該作者的作品進行合理使用。
(部分文字信息來源百度。)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者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即在網絡上傳播作品的權利。但《著作權法》第22條也規定了十二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理使用情形。比如:(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等。上述情形,可以合理使用作者作品,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 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 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 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 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著作權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權限制機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為。“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從著作權人方面來看,是對其著作權范圍的限定;從著作權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來看,則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項權利。” 合理使用應包括五層含義: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據。二是使用是基于正當理由。三是不需經作者與著作權人同意。四是不支付報酬。五是不構成侵權,是合法行為。 法定許可使用是指法律明文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特定的方式有償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行為,并且這種使用應當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各項人身利和財產權。 值得指出,如果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則排除在法定可以使用的范圍之外,即法定許可使用一般受到著作權人聲明的限制。此外,在使用作品時,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有以下情形: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的教科書(作者事先申明不許使用); 2作品被報社、期刊社刊登后,其他報社可以轉載摘編(作者事先申明不許使用); 3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網站可以轉載、摘編(作者事先申明不許使用); 4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作者事先申明不許使用); 5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6廣播、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