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合理用制度_如何理解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
特邀律師
相同點:①目的是專注于促進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權人的權利; ②只能用別人的發表的作品;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③當工程; ④必須注明的作品的作者標題名稱。
不同之處在于:①用戶的法定許可是表演者,錄音,報刊和廣播組織,俱樂部和合理利用人的身體,但沒有范圍限制的生產者; ②在法定許可的情況下,應當支付報酬的著作權人后,使用工作,并合理使用的情況下,沒有必要支付報酬; ③在法定許可的情況下,著作權人使用,可以不使用,但沒有附上合理使用的條件。
著作權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權限制機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為。
“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從著作權人方面來看,是對其著作權范圍的限定;從著作權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來看,則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項權利。”合理使用應包括五層含義: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據。二是使用是基于正當理由。三是不需經作者與著作權人同意。四是不支付報酬。五是不構成侵權,是合法行為。
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
著作權法所稱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許可他人公之于眾的作品。
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要探討著作權中合理使用在當代的意義,先來了解一下何謂“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應包括五層含義:
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據。
二是使用是基于正當理由。
三是不需經作者與著作權人同意。
四是不支付報酬。
五是不構成侵權,是合法行為。
在使用過程中,應該注明引用來源,這也是對著作權人的尊重。在知識共享時代,如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則不能對該作者的作品進行合理使用。
(部分文字信息來源百度。)
法理上,著作權一般只管「使用」行為,而不管「享用」和「接觸」行為。所謂「使用」,比如復制、發行之類;享用,一般就是讀書、看視頻、聽音樂;接觸,就是買、借。該理論與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相吻合,因為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著作權里的各項權利中,并沒有任何一項能禁止他人閱讀盜版書的。所以,正確的結論是——一個人無需證明任何東西,就可以在明知是盜版書的情況下合法地閱讀。說的更直白一點,因為我閱讀盜版書籍的行為沒有侵犯該書著作權人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中的任何一項,所以沒有侵權。(到這里就看不明白就不用往下讀了。)但是,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第三十條 軟件的復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將給復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復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軟件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后繼續使用。用盜版軟件是侵權行為,只是善意者(不知也不應當知道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合理使用條款是什么意思呢?合理使用的本質是讓一些原本侵權的行為合法化。比如,本來我未經授權下載電子書是侵犯復制權的行為,如果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就不侵權了。而閱讀盜版書本來就不侵權,根本無需合理使用條款來合法化。=========================================至于這種放任式的規定合不合理呢,因為題主自己也說了和自己利益相關,我也不說太多不受歡迎的話了。就提一點,知識產權是國與國之間的游戲,因為如果不是發達國家強推很多發展中國家根本不會有像樣的知識產權法。落后國家追趕先進國家最便捷的方式就是抄襲,抄知識、抄文化、抄制度、抄發明,古代朝鮮日本抄中國的各種文獻從四書五經到漢字本身、日本抄西方搞民治維新到現在還在抄美國各種制度。而知識產權很大程度上阻礙了這種抄,所以美國知識產權學界的比較主流的觀點是,知識產權制度更適合發達社會,不適合發展中社會。在美國落后的時候也是一樣,曾瘋狂盜版狄更斯的作品,曾在1886 年拒絕在伯爾尼公約上簽字, 直到1989年美國已經發達才加入。所以,我國現在作為發展中國家,為了方便抄他國的東西,規定的松一點也是正常的。畢竟規定的嚴一方面可能剝奪國民獲得西方先進文化的機會,一方面容易造成貿易逆差(其實我隱隱覺得貿易逆差才是關鍵)。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中的一項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報酬。在一般情況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構成侵權,但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對一些對著作權危害不大的行為,著作權法不視為侵權行為。這些行為在理論上被稱為“合理使用”。
按相關法律規定,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的具體情形: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