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_個人獨資企業如何控制公司?
特邀律師
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員的職權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司法實踐中,執行個人獨資企業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個人獨資企業直接作為被執行主體的情形,即個人獨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形成債務,債權人取得執行依據后,向法院提出執行個人獨資企業;另一種是個人獨資企業間接成為被執行對象的情形,即法院在執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時,而牽連到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執行。這兩種情形在執行過程中,無論是在實體問題的處理上,還是執行程序的要求上都有所不同,其中涉及到個人獨資企業民事責任如何承擔,執行主體是否需要追加等法律問題。下面筆者將一一加以闡述。
一、個人獨資企業直接作為被執行主體的情形。
首先,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闡述一下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概念,所謂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雖然《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作出了這樣的定義,但是從法理上還是無法介定它的性質以及在訴訟和執行中的地位,對此學界有不同看法,有自然人主體資格延伸說、獨立法人說、非獨立法人團體資格說等,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一般將其視為具有獨立訴訟地位的其他經濟組織,,這也就為個人獨資企業直接作為被執行主體提供了司法實踐依據。
其次,鑒于個人獨資企業的特殊性質和地位,在執行程序中,是否一律需要追加投資人為被執行人?這要看個人獨資企業的償債能力,并非無論在什么情況下都要追加投資人為被執行主體,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其它財產予以清償”。由此可見,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承擔的民事責任是補充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即在個人獨資企業尚有資產償還債務的情況下,不得要求投資人償還債務。關于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規定》第七十六條也有相應規定。補充一點,法院在直接執行個人獨資企業時需投資人承擔責任的,法院必須先行裁定追加投資人為被執行主體,而不能直接執行投資人的財產。
二、個人獨資企業間接作為被執行對象的情形。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七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從這條規定不難看出個人獨資企業的資產只是投資人財產的一部分,且并不獨立于投資人,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享有直接的控制權,這不同于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一人公司,兩者雖說投資人均為一人,但后者的投資人一旦投入資金成立公司,其所投資金就成為企業資本,投資人對所投資金也從一種直接控制的財產權轉變為股東權。
因此,在執行程序中,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作為被執行主體時,法院可以直接執行個人獨資企業的資產以償還投資人的債務,而無需再行追加個人獨資企業為被執行主體。另外,從理論上講,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投資人有其它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仍可執行個人獨資企業的資產以償還投資人的債務,并不需要考慮投資人其它財產的償債能力,因為對投資人而言,個人獨資企業的資產和投資人的其它財產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當然,從執行實踐來看,根據效益原則,一般會充分考慮發揮財產的最大社會效能。
可以成立個人獨資企業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是各方面的區別與優勢。
一、個人獨資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一)個人獨資企業
1、個人獨資企業納稅方式有兩種:
(1)核定征收;
(2)查帳征收。關鍵是利用好相關優惠政策,達到免稅和減稅的效果。
2、個人獨資企業也就是媒體通常說的“一元錢當老板”的企業,由個人全資擁有,投資人對企業任何事務具有絕對決策權。它不是法人,需要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和“公司”字樣。這就提醒投資人,雖然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起來不難,但所負的經營責任重大。如果企業出現經營不善,資不抵債,那么后果就不僅僅是企業破產,可能還會導致家庭“破財”。這就要求投資人作好充分準備,把握市場規律,防范風險,慎重經營。
3、 優勢:
(1)注冊手續簡單、費用低。個人獨資企業的注冊手續簡單,獲取相關的注冊文件比較容易,費用比較低。
(2)決策自由。企業所有事務由投資人說了算,不用開會研究,也不用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做出說明,所謂“船小好調頭”,老板可以根據市場變化情況隨時調整經營方向。
(3)稅收負擔較輕。由于企業為個人所有,企業所得即個人所得,因此只征收企業所得稅而免征個人所得稅。
(4)注冊資金隨意。《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注冊資金沒有規定,極端的說法就是一元錢可以當老板。
4、劣勢:
(1)信貸信譽低,融資困難。由于注冊資金少,企業抗風險能力差,不容易取得銀行信貸,同時面向個人的信貸也不容易。
(2)無限責任。一旦經營虧損,除了企業本身的財產要清償債務外,個人財產也不能幸免,加大了投資風險。
(3)缺乏財務和企業管理。這是個人獨資企業的一個大問題。
(二)有限責任公司
1、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承擔為有限責任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是兩個股東以上五十人以下,也可以是一人制有限責任公司。當然這里的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公司的納稅方式有兩種:
(1)核定征收;
(2)查帳征收。
2、 一人制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方便,由于是自己出資自己設立,不需要尋找其他合作伙伴,不用擔心合作問題,想設立時隨時設立,注冊資本要求人民幣十萬元以上(必須是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其次,管理方便,管理成本低。因為只有一個股東,公司的事務股東一人決定即可,不像其他公司那樣要有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節約了成本。它容易被股東個人完全控制,將公司財產充作私用,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對一人公司作了特殊的規定,以嚴格規制。自然人設立一人公司數量有限制。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公司,當然這只是對自然人而言,對法人設立一人公司的家數則不受限制。此外,自然人設立的一人公司不能再對外投資設立新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且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這是對一人公司的硬性規定。
3、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少人民幣三萬元以上,可以分期繳納。有限責任公司要設立股東會,可以根據其自己的經營模式來決定是否要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公司運營情況策略由公司股東會決定,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決定權力機構。股東會成員由公司股東組織。一般公司成立的第一年年終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在以后公司年審就不需再出具審計報告(有關政府部門另行規定的除外,最終以政策為準)。
二、還有就是我們注冊成公司需要報哪些稅,國稅\地稅?
1、涉及的稅金: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所得稅等。
2、除了增值稅、所得稅屬于向國稅繳納的稅金,其他都是向地稅繳納的稅金。
企業性質劃分是中國為了區分企業開辦者性質或者叫投資主體類型,分為國有,私營,外企和中外合資企業。國營中又分為央企,省屬和一般國企。
私營企業中,有股份制企業,個私企業,后來為了鼓勵私人辦企業,允許一個人辦理有限公司,也就是一人或個人獨資企業。
外資企業一般分為外商獨資和中外合資。在中外合資企業中又有國資合資和私人(私企)合資。
個私經濟中,有個體戶和一人有限公司。承擔責任區分為,個體戶在經營中承擔無限責任,而一人獨資有限公司承擔注冊資金等同有限責任。
當然,從公司性質方面說:又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無限責任公司承擔無限大的經營責任,比如你辦了一個工廠,沒有有限責任,如果破產了,經營者欠債一個億,而資產拍賣三千萬,經營者需承擔一個億的清償責任,而有限公司,就只需要以那三千萬去清償債權人,企業主不需要額外再拿出錢來還剩余的七千萬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