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雙倍工資_工傷職工應該得到雙重賠償嗎?
特邀律師
如果因第三人侵權,工傷職工應該得到一定程度范圍內的雙重培訓。
凡事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關于第三人的厘定
正在工作的職工,造成工友傷亡的,這種情況不屬于第3人。職工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所謂第三人應當是用人單位以外的人。
雙重賠償的內容
工傷職工因第三人侵權導致的醫療費是不可以享受雙重賠償的,但是相應的侵權待遇是可以得到雙重賠償的。
工傷職工因第三者侵權,在《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是這樣的: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按照浙江省高院的解釋,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相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停工留薪期期間用人單位那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支付工資,這種情況下即使通過法院索要誤工費,也是沒有依據可以支持的,畢竟單位發放的工資待遇。
其實,可以索要的是營養費、精神損失費、殘疾賠償金等等。不過工傷待遇中的名稱和民事賠償中的名稱是不一樣的。比如工傷傷殘,應當得到的是傷殘一次性補助金。
如果是造成死亡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待遇,這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而民事賠償中,叫做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既然不一個名稱,可以雙重賠償也可以理解了(這不是原因)。
綜上所述,凡事不是絕對的,有些情況下確實可以得到雙倍的賠償,但是名稱什么的是不一樣的。
一、沒簽勞動合同的工傷賠償能同時主張雙倍工資和補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條和第38條的規定,當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時,勞動者可主動解除勞動合同(隨時可解除,但要通知用人單位) ,并有權獲得經濟補償: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過錯(見第26條)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此種特殊情形下,勞動者以保障自己的安全為第一要務,可立即走人,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隨即自行解除。經濟補償只能由勞動者事后向原用人單位追償。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上面都有規定。
按照上面的要求去準備材料。都要經過工傷認定,傷殘鑒定,最后按傷殘等級確定賠償。最后要關注一下當地市里的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認定是關鍵,工傷得到了認定,才能享受工傷待遇。
傷殘等級可以根據診斷結論對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自己做個初步判斷,最終以勞動部門指定的鑒定機構做出的鑒定結論為準。
勞動問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支付經濟補償。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如果工傷得到認定,勞動關系也就得到認定了。至于工作了多少時間,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在仲裁或訴訟時由用人單位出具,因為每個人到一個地方工作都應該填寫入職表。這樣也就證明了你的工作時間,發工資你也要簽字,工資發放表也應由用人單位出具,這就證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狀況。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特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也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如果你想全面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建議你看一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會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注意收集證據。如果將來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因此,單位不繳納工傷保險的,受傷者相應的工商待遇由單位負責支付。
另外,若用人單位應該依法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而未會簽訂,又未給你申報繳費參加社保,那么從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開始,就應給你發放雙倍工資。這種情況是是因為此類問題產生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決的結果,而不是單位自覺支付的。
用人單位是否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均應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存在雙倍工資的標準。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有工傷保險的,主要是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未辦理工傷保險的,均由用人單位支付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