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正常休息算工資嗎_試用期內節假日算工資嗎?
特邀律師
試用期內也屬于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在節假日上班應當依法按平日工資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資。
謝邀!
月工資除以30天的計算工資方法,其含義就是休息日帶薪,既然休息日帶薪,那4月的計薪天數就應該是出勤天數加休息天數。題主4月9日入職,所以計薪天數應該是22天,不是17天。如果以2500月薪標準計算,4月工資應該為:
2500÷30×22=1833.33
如果你們公司說休息日無薪的話,那么月平均計薪天數就不是30天,而是21.75天。題主4月份的工作日出勤天數應該是16天,加1天周六加班。
如果企業月工資除以30天作為日工資標準,但是計薪天數則按17天算(即休息日無薪),那么邏輯就混亂了。
5月1日是法定假,法定假是帶薪的,計入下一個工資周期,是正常的,沒毛病。
4月29日和30日是休息日,正如上面介紹,你們公司的計薪方法屬于休息日帶薪,所以這兩天是帶薪的,應該計入4月的工資周期。
你們公司是長短周,長周的周六應該按休息日加班標準(200%)計薪。有些企業的工資結構里會顯示周六工資,這表示周六是約定加班且工資已經計入你的薪資里。如果工資單上沒有顯示周六是算了加班的,那么就有可能構成少算加班工資。
如果工資單上有顯示周六工資的,你就要了解這工資是怎么算的。一般有兩種算法,介紹如下。
(1)2500÷21.75÷8×加班工時×加班倍數
21.75是法定計薪天數,這個標注的休息日是無薪的。如果你們的周六工資是這樣計算的,則與月平均計薪天數是30天的定義互相矛盾。
(2)約定的加班基數(指小時基數)×加班工時×加班倍數
有些地方是可以約定加班基數,如果題主所在地的地方規定是如此,則這個基數只要不低于地方最低工資,就不算違法。
加班倍數:工作日是150%、休息日是200%、法定假是300%。
是不是有點復雜?在中國因為企業的“創意”,加上勞動法規的各種復雜規定,就衍生出各種“特色”的工資計算方法,違法與否?真要拿著工資單或者工資計算方法的文件,一條一點掰扯清楚才能夠準確說出問題。
享受且一樣。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勞動者也享有法定節假日帶薪休假的待遇。如在法定節假日上班,工作為正常工資的3倍?!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不合理,國家法規應該是從入職日算起順應算到一個月,內含節假日,10月21到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