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沒結婚同居非法嗎_男女未婚同居違法嗎?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如果雙方都是單身,屬于自愿同居的,只能說有違良俗公約且沒有責任心和擔當。但不應納入違法范疇。
只要雙方自愿就不違法,就好比先上車后補票。
沒有結婚證同居,按違法犯罪論處。
根本挽救不了任何婚姻問題。那是加大度地限制人生自由!許多事是朝朝代代都改變不了的;同居是男女雙方你情我愿的情況之下,沒有違背任何一方的意愿,也許對婚姻是一種考驗。社會是在不斷向前發展,西方主義國家那種經歷由來已久,沒有什么不好,但任何事都會有正反的一面,小小家庭自己都無法管的事,國家更無許多人力和精力去管了,對于婚姻的成與敗沒多大義意!反而是好的相向;我認為只要和諧社會,平穩發展是主要。
男女未婚同居并不犯法,前提是在兩個人自愿的情況下,并沒有產生性交易,排除賣淫嫖娼的情況,但是男女同居受到道德的譴責,也會給個人以后的生活帶來影響。
上大學的時候,李強被班里一個女孩的美麗所傾倒,開始展開瘋狂的追求,于是兩個人很快就墜入了愛河,大四的時候,兩個人同居住在了一起,過起了甜蜜的生活。
可是最終因為兩個人因為工作的分歧還是分手了,女孩想李強跟自己回家,可是李強想留在這個城市,分手的時候,兩個人覺得昏天暗地,但是還是這樣離開了。
一年之后,李強又有了新的女朋友,又開啟了甜蜜,可是就在有一天,那個同居的女孩又回來找到了李強,新女友當然不會放手,但是李強猶豫了,因為女孩說,“她們已經如同夫妻過了一年多的生活,現在人人都知道她和李強在一起同居”。就這樣,三個人都陷入了深深地苦難。
男女朋友同居,甚至有婦之夫、有夫之婦與未婚男女同居,都是你情我愿,民不告官不究,都不違法。未婚同居現象越來越多,而且理直氣壯,主要有三個原因:其一是結婚趨晚,尋求性釋放;其二是,被西方世界垃圾“自由”洗腦,“什么年代了,同居算什么?”其三,給同居賦予新的理由,主要是婚前試婚,檢驗對方性功能是否齊全。
少男少女
否定性需求有違人性,亂性則有違道德。其實,又何止這些?同居對少男少女造成的身體傷害和情感傷害遠大于同居本身:
激情燃燒
第一,婚姻法規定,女不能低于20歲,男不能低于22歲才能結婚。這是既考慮了人身體成熟因素,又考慮了民俗習慣。按生理學研究,結婚年齡的最佳期是,女23--30歲,男30--35歲之間。過早同居,對女孩子卵泡發育,男孩子精子發育都是傷害;
老夫少女
其二,感情傷害,而且這種傷害雙方全然不知。簡單說就是“性就是那么回事”,不再神秘、不再珍惜,對未來的婚姻彌合將產生永久的影響。不可能出現守望相助、白頭偕老的場景。這就是著名心理學家阿爾弗雷德·阿德勒所說“在結婚之前避免發生性關系,是愛情和婚姻中親密奉獻的最佳保證”的道理;
第三,對孩子的傷害。對一般老百姓來說,培養一個成功的孩子,是人生最有意義、最偉大的事情。父母都亂性,孩子會怎么樣?有的甚至連孩子是誰的種都搞不清楚,怎么能把精力放在孩子培養上呢?
人生都有經歷
所以,性是人的本性、本能,誰都不能否定,但是性開放絕不是新潮,堅守性原則也并非守舊。這是對自己負責。
圖片來自網絡。
只要沒有結婚證的同居,就不是合法夫妻
男女雙方結婚,必須辦理婚姻登記,取得結婚證,才是合法夫妻。這是成年男女應該具備的常識。
建國初期,1950年我國政府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由于歷史的原因,有大量的同居存在,不去婚姻登記,只是辦幾桌酒席,對眾人宣布結婚了,我國民政部在1994年2月《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自條例公布實行之日起,符合婚姻登記要件的事實婿姻,予以承認,要求補辦結婚證。
自1994年2月條例公布實行以來,雖然辦了酒席,生了孩子,只要未婚姻登記,取得結婚證的,不承認事實婚姻,屬同居關系。如1994年2月或更早時間生的孩子,已25歲或更大年令,也不承認是婚生子女。
有結婚證的夫妻雙方,受婚姻法各項規定的法律保護。離婚依照婚姻法處理。保護合法的財產關系。
沒登記,沒有結婚證的同居關系,是不合法的夫妻關系。雖不象以前視為非法,但不提倡,不受婚姻法保護。"離婚"不受婚姻法處理,是解除同居關系。
謝謝邀請,男女雙方沒有結婚,最好不要在一起同居,雖然雙方在法律上都得到了法律的承認,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負完全法律責任的人。但是,由于藐視法律,不把法律放在眼里的行為產生的后果,卻不受法律保護。
在過去,把男女同居生孩子,按照風俗民情的習慣法,被視為事實存在的婚姻。因為,我國在婚姻制度上采用的是明文法與習慣法相并重的原則,這種組合受法律保護,屬于合法夫妻。自從200l年2月1日起,新的婚姻法頒布以后,就廢除了習慣法,把男女同居生活,視為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護。
不受法律保護的同居生活,就不存在有共同的收入,也不存在有共同的財產。一旦男女鬧矛盾,導致分手的話,就只能自己酌情處理,吃虧占便宜,隨你們便。
但是對在同居生活中,如果生了孩子的話,在法律上,孩子不受社會歧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分手的男女必須承擔起對未成年孩子在生活上的扶養義務,和培養孩子,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的責任。這個責任和義務,必須履行到孩子年滿18周歲,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