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適用的范圍_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哪些情況?
特邀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 2 條規定了該法的適用范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以下 4 種類型: (1)中國境內的企業; (2)個體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 (4)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而《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僅包括 3 種類型:1、中國境內的企業; 2、個體經濟組織; 3、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可見,在用人單位的適用范圍上,《勞動合同法》比《勞動法》多了一個“民辦非企業單位”,顯然又比《勞動法》前進了一步。因此,不管是國家機關還是事業單位,不管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還是以非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只要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簽定勞動合同。而只要簽定勞動合同,都要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勞務派遣合同是有保障的。
在我國合法簽訂的勞動合同都是有法律的保障。您跟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是正常的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公司跟用人單位簽訂的是勞務派遣合同。所以在這一點上您不用過多的擔心。我估計您問這個問題是想要得到的保障跟您所派遣的單位是否一致的答案吧。如果是我拓展的這個想法我可以很負責的告訴您,您跟單位的所謂的正式員工的保障是不一樣的。您的權益由勞務派遣公司保障的,一般來說,正常的勞務派遣公司是會給您正常繳納社保的,公積金的話不一定,在我國目前并沒有強制性的要求企業必須給員工繳納公積金,但是明確規定了需要繳納社保。然后您的工資水平有勞務派遣公司規定和代發,也有被派遣單位給你在額外補助一部分的。但是一般派遣的話,您得到的權益是沒有被派遣單位的正式員工的待遇好的。
這些崗位適合勞務派遣
《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 勞動合同用工是中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這些是條文類的,我跟您說幾個我生活中常見的勞務派遣工種。1、辦稅服務大廳的基層人員。他們的身著跟正式員工是一樣的,但是他們很多事軟件公司還是人力資源公司派遣的。2、我現在在路橋施工行業,我所在項目部的民工兄弟們都是勞務派遣而來的。由勞務公司給我們開發票。我們付供應商款,然后勞務公司代發。3、銀行的保安之類的。不知道您有沒有去過當地人力資源保障局舉辦的招聘會,那里面很多人力資源公司,所招聘的人員基本都是進行勞務派遣到銀行之類的。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我說你聽,每天關注勞動法
你與人力資源公司雖然簽定的是《勞動合同書》,但并不當然適用《勞動合同法》。這要看員工是否入職,在《勞動合同法》中稱為:自用工之日起雙方建立勞動關系。
如果員工尚未入職,公司說“不用你了”,或者員工說“我不來了”,那么都屬于違約行為,此時適用《合同法》,而不是《勞動合同法》。
員工入職后,雙方才建立起勞動關系,此時發生爭議,適用《勞動合同法》,而不是《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是專門規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而《合同法》是規范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體系。
在員工入職之前,不管簽訂何種名稱的合同,在簽訂時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雙方就具體條款進行磋商,就是互相妥協、選擇的過程。
員工先入職,后簽訂勞動合同,此時雙方雖然仍然可以就條款進行協商,但雙方的地位已經不再平等。在法定的一個月時間內,雙方就部分條款無法達成一致,單位有權解除勞動關系,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好處
一旦員工與單位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能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理由終止勞動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并須支付員工補償金。
企業在進行“經濟性裁員”時,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應在“優先留用”之列.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注意:“無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鐵飯碗,如雙方經協商同意,或出現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等法定條件等時,仍是可以終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