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24歲夫妻離婚會判給誰_夫妻離婚孩子判給誰?
特邀律師
法院判決離婚,孩子撫養權對判決準則只有一條,孩子跟誰更有利于他的成長,那就判給誰。法律實踐中,一般是兩周歲以內的孩子,大多判給女方,除非女方有不適宜扶養的情形存在。十周歲以上的孩子,通常會征求孩子自身的意見。對于兩周歲到十周歲的孩子,只會根據男女雙方人品道德、經濟能力、住房條件、身體狀況以及孩子此前一直由哪一方撫養這些情況,綜合加以權衡,做出最后的裁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明確了以保障被撫養子女權益最大化作為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首要原則。
以被撫養子女的年齡階段為標準,可區分以下情形:
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
以隨母親生活為常態,隨父親生活為例外。
例外情形: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一)絕對優先條件
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上述四種情形,不僅是從保障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同時還兼顧到了父方或母方自身的特殊情況,鮮明地體現了法理與情理的高度結合。
(二)相對優先條件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子女的撫育不單單是物質生活上的,精神層面的健康成長尤為重要。
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但,隨著《民法總則》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調至八周歲,應考慮什么年齡段子女的意見,也將會有相應的降低。
四、特殊情形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需要雙方當事人本著孩子最大利益出發,自行協議孩子撫養權歸屬,
達不成相關協議,可以起訴解決。
《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一般而言不滿2周歲的孩子離婚時要判給女方撫養,如果男方也想要孩子的撫養權,在孩子不滿2周歲時絕對不會同意離婚的;滿2周歲的孩子要綜合雙方的撫養條件和撫養能力,以對小孩有利的原則判決小孩撫養權的歸屬。要知道訴訟本身是一個博弈的過程,影響小孩撫養權的條件也會呈現動態的變化。因而,即使了解目前孩子判給誰的概率大,還不如知曉該如何去爭取。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父母就子女的撫養問題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均爭奪子女撫養權,那么主張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首先舉證證明具有下列情形方有可能獲得法院的支持:(1)具有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2)子女愿隨其生活;(3)具有撫養能力。
1、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2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一方享有優先直接撫養條件,即可據此確定子女由其直接撫養。
如果父親與母親直接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 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祖父母與外祖父母的條件,作為相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只在父母雙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時適用。
2、子女的意見。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發生爭執的,應征詢子女的意見。因其已具備一定的識別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長。但這并非絕對,如子女的選擇對其成長明顯不利,則不能一味地從其選擇。
3、父母的撫養能力。撫養能力主要指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離婚后的居住條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學習的能力和時間等。實務中,對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時,一方面應該看到此為動態的而非一成不變靜止的過程,法官的判斷應帶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應結合個案中子女的實際情況,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和歸結點。
上述因素中,定然有對你有利的,也有對你不利,作者10多年代理離婚訴訟案件的做法通常是創造條件強化有利的因素,采取措施填補不利因素。你的情況可以和上述對照一下,必要時可以電話咨詢。
希望上述回答能幫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