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所稱的競業禁止_什么是競業禁止?
特邀律師
競業禁止是指為避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勞動者依法定或約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業內人士稱,這是對勞動者勞動權利的合理限制,目的是促使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誠實、盡力。
我國公司法第61條對企業的董事、經理等高級職員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作了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經營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我國勞動法也對“競業禁止”作了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從總體上闡述了職工在職期間應當“競業禁止”的精神。
另外,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2款中規定,商業秘密是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有以下具體規定: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擴展資料:競業限制進行的必要限制:1.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實際上限于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核心技術的人員,不可能面對每個勞動者,企業每人給一份經濟補償金也無力承受。瑞士債法第340條中規定:“競業禁止以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獲有顧客來源或制造、營業機密,而此等知識的運用對原用人單位可能造成重大損害為限”。我國競業禁止條款被限制在只能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信息的勞動者訂立與之相似。2.競業限制的范圍要界定清楚。由于競業限制限制了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競業限制一旦生效,勞動者要么改行要么賦閑在家,因此不能任意擴大競業限制的范圍。鑒于商業秘密的范圍可大可小,如果任由用人單位來認定,難免有被擴大之虞。原則上,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3.約定競業限制必須是保護合法權益所必需。自由競爭和貿易自由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競業限制本身是對自由競爭的一種限制。因此,競業限制的實施必須以正當利益的存在為前提。必須是保護合法權益所必需。首先是存在競爭關系,最重要的是不能夸大商業秘密的范圍,勞動者承擔義務的范圍被無限制的擴張,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4.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受競業限制約束的勞動者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業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應該是競業限制.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禁止和競業限制是一個有區別又有聯系的詞語,大家容易搞混。今天著重說一說競業禁止。
競業禁止是用人單位根據法律法規為了保護其商業目的,從而對其員工所采取的一種法律措施。競業禁止是一種法定義務,限制是一種約定義務。競業禁止是針對在職人員,競業限制是針對離職人員。時間也有區別,競業禁止只要人員在職就一直生效,而競業限制一般是員工離職兩年內。關于補償,競業禁止不需要對員工支付補償金,而競業限制是以支付補償金為前提,需要雙方約定時間和補償金額,支付標準為員工在職正常工資的20%到50%。
競業禁止的索賠比較簡單,根據公司法規定,員工違反規定獲得的收入為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