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行政起訴狀_行政訴訟勝訴賠償方法?
特邀律師
賠償請求人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應當在《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請求時效內提出。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2年的國家賠償請求時效計算,還有以下兩種特殊情況應當注意:第一、受害人被羈押的,由于受害人喪失了人身自由,無法自主、充分地行使賠償請求權,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賠償請求時效之內。第二、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發生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賠償請求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賠償請求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不可抗力等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包括自然災害,如地震、水災等,也包括意外事故,如戰爭的發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正確審理行政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審理行政賠償案件的若干問題作以下規定: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為。
第二條 賠償請求人對行政機關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又決定不予賠償,或者對確定的賠償數額有異議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并造成損失,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為違法,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一并受理。
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確定的賠償數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賠償請求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五條 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作出最終裁決的行政機關確認違法,賠償請求人以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賠償而不予賠償或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規定管轄。
第八條 賠償請求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請求涉及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
(1)被告為海關、專利管理機關的;
(2)被告為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
(3)本轄區內其他重大影響和復雜的行政賠償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和復雜的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和復雜的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
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因同一事實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公民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或者對行政賠償機關基于同一事實對同一當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對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由受理該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他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
依前款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
第十四條 與行政賠償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賠償訴訟。
第十五條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以及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有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十六條 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行政機關撤銷、變更、兼并、注銷,認為經營自主權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原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對其享有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具有原告資格。
第十七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侵權,賠償請求人對其中一個或者數個侵權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若訴訟請求系可分之訴,被訴的一個或者數個侵權機關被告;若訴訟請求系不可分之訴,由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其他侵權機關為共同被告。
第十八條 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賠償請求人只對作出原決定的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作出原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賠償請求人只對復議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訴訟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由于據以強制執行的根據錯誤而發生行政賠償訴訟的,申請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需要變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具有請求資格;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損害的事實根據;
(4)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
(5)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處理或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處理;
(6)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7)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
第二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可以在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后的兩個月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其起訴期限按照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規定執行。
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訴訟后至人民法院一審庭審結束前,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第二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未告知賠償請求人的訴權或者起訴期限,致使賠償請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賠償請求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逾期的期間自賠償請求人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五條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有撫養關系的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提供該公民死亡的證明及賠償請求人與死亡公民之間的關系證明。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先后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和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因強制措施被確認為違法而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按其行為性質分別適用行政賠償程序和刑事賠償程序立案受理。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起訴狀,應當進行審查,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賠償起訴狀后,在七日內不能確定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審理中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或者因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其他行為侵權造成損害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立案,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合并審理,也可以單獨審理。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就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爭議進行審理與裁判。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在堅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賠償范圍、賠償方式和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成立的,應當制作行政賠償調解書。
第三十一條 被告在一審判決前同原告達成賠償協議,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審查并裁定是否準許。
第三十二條 原告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
第三十三條 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尚未對原告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或者原告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或法律根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賠償請求人未經確認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件,在判決時應當對賠償義務機關致害行為是否違法予以確認。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單獨提起行政賠償案件作出判決的法律文書的名稱為行政賠償判決書、行政賠償裁定書或者行政賠償調解書。
第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賠償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申請執行的期限,申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第三十七條 單獨受理的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第二審為兩個月;一并受理行政賠償請求案件的審理期限與該行政案件的審理期限相同。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結案,需要延長審限的,應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報請批準。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除依照國家賠償法行政賠償程序的規定外,對本規定沒有規定的,在不與國家賠償法相抵觸的情況下,可以適用行政訴訟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致害行為違法涉及的鑒定、勘驗、審計等費用,由申請人預付,最后由敗訴方承擔。
第四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國家賠償法。
行政賠償屬于國家賠償的一種,均在國家賠償法當中予以規定。但是如果你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沒有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訴訟,那么在確認違法判決下達之后,你應當先向公安機關申請賠償,如果對公安機關的賠償不滿意或者公安機關超過兩個月沒有作出賠償決定,那么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賠償訴訟。
在行政訴訟中,法院是否判決行政機關賠償,需根據個案中具體的訴訟(賠償)請求、違法事實、因果關系、損害后果等因素而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首先,行政賠償的前提是行政行為違法(行政作為或行政不作為)。一、在行政訴訟中,法院認定行政機關所作行政行為違法。行政行為是否違法一般可從五個方面判斷:1、執法目的,2、行政職權,3、認定事實(證據),4、適用法律,5、執法程序。二、違法的行政行為給行政相對人——在行政訴訟中即為原告——造成了損害,這種損害可以是人身傷害,也可以是經濟損失。三、違法的行政行為與原告的損害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如果原告沒有實際的損害,或者原告的損害與行政行為無關,那么即使法院認定該行政行為違法,原告也不能得到賠償。所以,并非所有的違法行為原告都可獲得行政賠償。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根據行政行為違法的不同情況,法院所作裁判的判決類型也有所不同。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第七十四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第七十五條 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第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七條 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第七十八條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 被告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合法,但未依法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補償。根據不同的違法情形,判決類型也有所不同,有判決撤銷、判決確認無效、判決確認違法等,其中判決確認違法又有不同情況予以區分。再次,很重要的一點,法院判決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原告希望法院判決給予其賠償,必須在起訴時向法院明確提出賠償請求(訴訟請求)。行政賠償訴訟可以分為單獨賠償訴訟和附帶賠償訴訟兩類,后一種是指在提起撤銷或確認違法、無效的訴訟請求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原告提出賠償,須向法院提供其因違法行政行為所受損失或者損害的證據。最后,回到這個提問,根據圖片顯示的信息可以看到,法院認定:二被告(行政機關)強制拆除原告的磚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判決:1、確認二被告行政行為違法;2、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首先,判決適用法律規定不當。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和第七十四條不能同時適用。第六十九條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七十四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第六十九條是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判決類型,不適用于確認違法判決。而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是規定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一般是指行政事實行為或如本案中強制拆除行為,行政行為已經作出,不可能恢復原來的法律狀態,所以只能確認違法不能判決撤銷。但法院根據該條款判決確認違法,并非不能判決賠償。具體到本案,法院為何沒有判決賠償,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1、原告在起訴時或者在庭審中沒有提出賠償請求,而只是將其作為一項起訴理由,原告提出賠償請求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以書面形式正式提出,并符合法定要求。根據“不告不理”原則,如果原告未提出賠償請求,法院不會主動判決賠償。如果是這種情況,原告可另案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2、根據以上圖片內容,法院第二項判決是駁回原告的前提訴訟請求(但不是判決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由于信息不全,我們不知道“其他訴訟請求”是指什么,如果假設是指賠償請求的話,那第二種可能性是法院雖然認為行政行為違法,但現有證據或者認定事實,不能證明原告有損失,或者原告的損失是由違法的行政行為造成的(不具有因果關系),所以沒有支持原告的賠償請求。插一句,法院判決支持賠償的損失,必須是違法行政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而不包括間接損失或者可得利益。至于具體是以上哪種情況,應根據個案情況確定,畢竟提問中的信息不全。最后,原告如果不服一審判決,可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我不做行政訴訟類的案件,給不了您專業的回答
行政賠償方式是指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具體形式。行政賠償是對侵權損害的救濟,行政賠償采用什么方式,依據什么標準,直接影響到救濟的質量,影響到受害人權益,因而需要合理設計。我國《國家賠償法》第25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由此可見,我國行政賠償立法采取的是以金錢賠償為主,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為輔的賠償方式。這一賠償方式實際上包含著三種具體的賠償方法,即金錢賠償、返還財產、恢復原狀。
l.金錢賠償。金錢賠償就是以貨幣形式支付賠償金額。金錢賠償是行政賠償的主要方式。
2.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行政機關將違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財產返還給受害人的賠償方式。
3.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因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分割或毀損而遭到破壞后,若有可能恢復的,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修復,以恢復財產原狀的一種賠償方式。恢復原狀的條件主要有:
1)需要有受害人的請求;
2)侵權前的原本狀態的資料齊備;
3)侵權后能夠恢復到原本狀態的;
4)采用恢復原狀的方式進行賠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并且不會造成違法的后果。
如果你在提起行政訴訟時沒有一并提出行政賠償,并且你提起的行政訴訟的結果是撤銷行政行為或者對行政行為確認違法了,那么你可以另案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訴訟,也就是你所說的國家賠償,但是要先向行政機關提出賠償申請,如果行政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你還是不滿意或者行政機關超過兩個月對你提出的賠償請求沒有予以答復,這時你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賠償訴訟(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