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死刑為什么要緩期_判了死刑為什么還要有緩期兩年執行?
特邀律師
給有關系的一個借口,有人偷個電車坐了好幾年,有人打死人判無期改成幾十年又改成十幾年最后幾年出來了,等你在緩刑期間立點功保不齊就沒啥事了
緩刑是刑法判決的一種方式。在交通事故中經常用到。。
比如說,某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主責以上。那么根據交法規定,要負刑事責任。要判三年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取得家屬諒解,那么,不會判實刑的。只會判一緩三。
也就是說判一年,緩期三年執行。那么,你在這三年內是不用坐牢的。前提是三年內無違法情節。
同理,死緩兩年。那恭喜你死不了。在死緩兩年內,只要表現良好,一般在兩年后改判無期,在無期內有立功表現還可以減刑為有期徒刑。當然判死緩的即使減刑,至少15年以上是。
在這兩年內,不能有違法行為,否則還會執行死刑的。
個人理解,僅供參考!
現在這種兩年后死緩的方式并不是適用于任何人的,大部分是那些孕婦或者老年人才這樣做,這樣做的目的是一方面在懲治壞人的同時,給他們足夠的時間讓他們改過自新,所以我們在平時一定要好好的遵守法律,切不可圖一時之快而永遠的后悔下去,那樣的話只能是自己去承擔后果。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意思是罪大惡極應當判處死刑,但是在犯罪情節上有不必立即執行的一類犯罪分子,對其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而是羈押在監獄,根據兩年考驗期的表現決定后續處理的一種處理方法。
一般來說,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可能會有以下幾種可能的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這種結果一般要占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99%左右。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屬于可望不可求的情形,一般來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3、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這種情況也比較少。常見的如劫持獄警越獄,殺害獄警或服刑人員的,脫逃后嚴重犯罪的等等。
4、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這種,指的是故意犯罪,但是未達到情節嚴重的。
5、針對貪污賄賂犯罪,死緩還可能改判為“終身監禁”。我國刑法規定,因貪污賄賂犯罪被判處死緩的,法院還可決定其減為無期徒刑后不得再減刑、假釋,實行終身監禁,活著別想走出監獄。
這種情況,一般是特別嚴重的貪污賄賂犯罪,例如白恩培。
中國死刑有兩種,一種是死刑立即執行,一種是死刑緩期執行只有死刑緩期執行的犯人才緩期兩年,兩年之內沒有故意犯罪,轉到無期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我國司法制度的一個特色。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對其實行勞動改造。
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死緩犯人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死緩犯人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死緩犯人在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并不必然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才好被執行死刑。
如果故意犯罪,沒有被執行死刑,其緩刑期重新計算。
為何對有的死刑犯設立緩刑期?
用法律講,就是對犯罪分子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什么樣的情況屬于必須立即執行的情況,屬于法官的裁量范疇。
這一制度沒有法律淵源,其來源于建國初期對反革命分子鎮壓的運動中,適用于那些沒有血債、對國家利益的損害還沒有達到最嚴重程度的反革命犯罪分子。
首先緩期執行適用并不限于死刑案件,對判決有期徒刑以上的都可以緩期執行,這是對犯罪人的一種情節輕微考慮。
一般都會有一個緩刑期,在緩刑期內符合法律規定,就不再追究刑罰。
對于死刑緩期執行案件,如果犯罪人在緩刑期內符合法律規定,如果緩刑期滿后,就自動減為無期徒刑,不再執行死刑,否則可立即申請執行死刑。這好似一個考驗期間
中國的法律,代表了人民的意志。除非罪大惡極,能不判死刑的,盡量不判死刑。有些罪大惡極的犯人,被判了死刑,但有立功的表現,所以就改判死緩了。中國的法律,絕不是以殺人為目的。能不殺的,盡量不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