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緩刑都是在外面嘛_無期徒刑有緩刑嗎?
特邀律師
死緩的執行是在監獄里執行的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在被監禁期間是有可能故意犯罪的,如違反監規紀律,達到犯罪程度的。三樓的說的,在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情況時,沒有什么突出貢獻的,一般是在18到20年之間做一個裁量。
說點大白話吧,簡單的來說,判了緩刑,就是把人放了,不關押了。
緩刑二字可以簡單理解為“先不關押你了,放出去,但是要延長考察時間”
一般都是比較輕的罪(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三年),一般來說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比如把錢賠到位了,這個不是必要條件),然后法院認為把你放了沒啥危害性,這個時候就有可能判緩刑。
判緩刑對于被告來說當然是好事,所以都會積極爭取想要緩刑。因而犯罪的這個被告就會積極坦白、態度良好、積極賠償,這樣期待法院寬大處理,判個緩刑。
而緩刑當然是比實際關在監獄里爽多了,所以緩刑的時間比實刑都要長一點。比如說判一年緩兩年、判三年緩五年。
不存在判10年緩15年這種操作,能判十年的罪,都不是小罪名了,這種大罪呢,不能判緩刑的。
緩刑期間,雖然在家,但是一要聽話,法院的話老老實實的聽;二要按規定定期報告自己的情況,比如說想開店了什么的都得報告一下,這個是向司法局匯報,或者有社區矯正機構;三就是如果法院判決的時候不讓你見某個人(比如某同案犯也判了緩刑),你就不能見,如果見了就是違規,違規的話問題就很大了,可能重新收押回去;四呢就是如果要離開所在地區市,得打報告申請。
出國之類的就暫時不要考慮了。
如果你緩刑期間表現良好呢,但最后一天犯錯了,前面的好表現都沒用,會重新收監。
因而緩刑也是不自由的,只是更人性化一點來處罰。
緩刑期間一旦犯罪就會重新收監,而且新犯罪的判罰會把之前的罪摞一起。
還有就是,累犯不能緩刑。
累犯就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還有我必須說一句,死緩,居然有人說是死刑,緩一緩,兩年后執行死刑。
現在不是這樣的。
法院確實是判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但是不是兩年后執行槍斃,一般會執行無期徒刑。
死緩其實雖然列在死刑里面,但是基本上就死不了了。
死緩的兩年,是考驗期,這兩年也是關在監獄里面的,被告在被羈押期間表現沒啥問題,就直接轉成無期徒刑了。
如果這兩年被告在號子里把人胳膊打斷了之類的,那么就有可能被執行死刑。
只要這兩年表現良好,死緩就會變成無期。
后面說幾句,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
減刑幅度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指的是,直接判無期的轉這個年份;如果判死緩再轉無期的,減刑也是減為25年)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我國判刑,從輕到重大體分為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死緩(有的死緩會限制減刑,這個就比一般的死緩判的更重)
死立執
除此以外,還有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
順便科普一下追溯時效吧
是否治安處罰追訴時效僅有六個月,如果是為什么?首先緩期執行適用并不限于死刑案件,對判決有期徒刑以上的都可以緩期執行,這是對犯罪人的一種情節輕微考慮。
一般都會有一個緩刑期,在緩刑期內符合法律規定,就不再追究刑罰。
對于死刑緩期執行案件,如果犯罪人在緩刑期內符合法律規定,如果緩刑期滿后,就自動減為無期徒刑,不再執行死刑,否則可立即申請執行死刑。這好似一個考驗期間
對,在監獄里服刑,依據其表現在其緩刑期滿之前,報請法院改判為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在滿兩年后,再依據其改造表現改判為有期徒刑,一般是十九年左右!
在監獄。
刑法、刑訴法、監獄法都明確規定,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