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一事不再罰的法律規定_行政處罰的一事不兩罰原則?
特邀律師
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法理學上的概念,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一事不再罰作為行政處罰的原則,目的在于防止重復處罰,體現過罰相當的法律原則,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法律規定和執法實踐,不列情況不屬一事再罰: 1、行為人數個違法行為應分別處罰。 行為人實施了不同性質的兩個以上的違法行為,可按前述原則分別處罰,這是原則。 2、行為人同一違法行為觸犯兩個以上的法律規范,各有權處罰機關可同時給予行為罰或其他不同種類的處罰。 如一機關給予行為人罰款后,另一機關依據不同法律規定給予罰款以外的其他處罰。 3、行為人同一違法行為同時觸犯一個法律規范的兩個法條,行政機關可一次作出兩個處罰。 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裁決,合并執行。”雖然分別裁決,但屬于一次處罰。 4、對共同違法人,可以同時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屬一次作出兩個或兩個受罰個體處罰。 5、行為人受處罰后,又實施同性質違法行為,可再次處罰。 主要指連續違法行為,處罰原則是追溯以前數次行為從一處罰,如處罰后行為人又實施連續行為,按上述原則再給予處罰。 6、并處。 指法律規定對行為人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適用兩種及以上的行政處罰形式。行政處罰中,在法律沒有并處規定和特殊情況時,原則上只能對行為人適用一種處罰形式,法律明確規定并處時,可同時適用兩種及以上的處罰形式。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7、雙罰。 指法人或組織實施違法行為時,既處罰直接行為人或主管人員,也要處罰法人或組織。 8、執行罰。 指行為人不履行行政處罰規定的義務時,對其課以財產上新的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如《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9、易科,也稱換罰。 指行為人不履行行政處罰規定的義務時,對其轉處其他形式的處罰。如《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外國人無力繳納罰款的,可以改處拘留。” 10、受申誡罰后,行為人拒不改正違法行為,可再處較重的處罰。 警告是對行為人精神上、名譽的懲戒,不涉及財產上利益,如行為人拒不改正違法行為,可再給予其他較重的處罰。 11、責令改正違法行為,行為人拒不改正的,可再適用其他較重的處罰。 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12、并處兩種處罰,以全部消除違法狀態。 有的法律規范并未明確規定并處,但在給予行為人一次處罰不足以全部消除違法狀態時,可以同時給予兩種處罰。如《食品衛生法》有關吊銷衛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如果不論是單獨使用吊銷或沒收違法所得,都不能全部消除違法狀態,可以同時使用,屬一次處罰。 13、并處兩種處罰,以全部消除違法的危險狀態。 法律規范雖未明確規定并處,但給予行為人一種處罰不足以消除違法的社會危害性時,可以同時給予兩種及以上的處罰。如《食品衛生法》有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強制銷毀食品的并用,不應視為再罰。 14、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又裁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公安機關可以同時責令行為人承擔行政、民事兩種法律責任。 15、行為人受到刑事處罰后,在刑罰功能不夠,不足以全部糾正違法行為時,由行政機關再給予行政處罰。 如交通肇事犯罪分子被追究刑事責任,交警部門根據交通管理法律規范吊銷其駕駛執照。 16、其他可以再罰的情況。 指依據法律規定而本文沒有討論到的可以再罰的情況。
你好!建議參考《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縱橫法律網 張華東律師
1、你的理解出錯了,這里的“同一個違法行為”,指的是獨立的一個違法行為,而不是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違反還是會受到處罰的。對一事不再罰原則的理解首先是對“一事”即“同一個違法行為”的理解和認識。 2、《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樣的規定,使一事不再罰成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和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所必須遵循的重要原則。
“一事不再罰”原則是西方國家立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其原意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其目的在于防止國家法律規范之間的設定沖突,避免重復處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在《行政處罰法》立法時,參考了西方有關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和原則,但沒有在條文里寫上“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文字。《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對當事人的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在稅務實踐中,大家對于一個違法事實可能會觸犯不同的法律規范,導致法律規范的競合問題是很常見的,但是大家對何謂“同一違法行為”的理解有著不同意見。
“一事不再罰”如果加上一個“款”字就好理解了,即“一事不再罰款”。這個規定的含義是一個行為可能違反數個行政法規的,在對違法行為處理時,只能有一個行政機關進行罰款的行政處罰,一個機關罰款后,其他行政機關只能進行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17日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2009年8月27日修訂同日公布施行)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第二十四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一事不再罰應有以下3個方面的涵義:
1、同一行政機關對行為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及以上的處罰;
2、不同機關依據不同理由和法律規范對行為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及以上同種類(如罰款)的行政處罰;
3、違法行為已受到刑罰后,除法律規定或特殊情況外,不得再給予行為人行政處罰。
一事不再罰作為行政處罰的原則,目的在于防止重復處罰,體現過罰相當的法律原則,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