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上訴刑事案件_刑事案件如何上訴?
特邀律師
刑事案件中,上訴和抗訴都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上訴:就是被告人對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向上一級法院申請重新審理。一般在一審判決書里,會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如下:
抗訴:所謂抗訴,就是檢察院對判決不服,提出重新審理的要求。所謂的不服,一般是認為法院量刑太輕,應該加重。
抗訴分為二審抗訴和再審抗訴。二審抗訴是指檢察院對于尚未發生效力的一審判決不服,提出抗訴,要求上級法院再審。再審抗訴就更加“任性”了,只要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問題,就可以提出抗訴。
上訴不加刑:
刑事訴訟中有個原則,就是上訴不加刑,意思就是,被告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比如說被告人一審被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2年有期徒刑,3年緩刑,上訴后,二審法院不得判處比一審判決更重的刑罰。比如說二審不得取消緩刑,不得延長緩刑考驗期,更不得加重處罰比一審2年更長的有期徒刑等等。
如果二審法院把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通過上訴不加刑原則,充分保證被告人上訴的權利,打消其上訴的顧慮。
抗訴可以加刑
上訴不可以加刑,但是,如果檢察院抗訴,就會打破這個限制。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原因往往就是認為法院的量刑太輕,應該重新審判,給與被告人更重的刑罰,因此,對于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重新審理后,可以加重對被告人處罰。
期限: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很某些案件中,當事人在接到判決書后,想上訴,但是,又害怕檢察院會抗訴,導致不敢提出上訴的請求,這種情況的確也遇到過。但是,多數情況下, 檢察院抗訴的情況還是比較少見。
去哪里上訴,如何上訴?
1、記住收到一審判決書的日期
2、在15天的上訴期內寫好上訴狀,列明上訴請求,與一審判決的爭議金額
3、將上訴狀遞交一審法院法官,他會給你出具預交上訴費通知書
4、拿著預交上訴費通知書、上訴狀、判決書去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一般為中院)核費,給你一張上訴費登記表
5、拿著上訴費登記表去財務繳費,將票據沾到上訴費登記表
6、將上訴費登記表送回一審法院
7、你的任務完成,等待一審法院將案卷移交上一級人民法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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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是指當事人在法院作出判決后,不服判決時,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重新判決。
上訴的方式與程序 1、上訴可以用書狀和口頭兩種形式提出。口頭上訴應當制作筆錄。2、上訴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3、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提出上訴的人與被告人的關系,并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4、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準許。是否提出上訴,以他們在上訴期滿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為準。5、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由第二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當裁定準許撤回上訴;如果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應當不允許撤回上訴,并按照上訴程序進行審理。刑事案件一審判緩,在上訴期內若有重大立功,并且已經上訴的,二審可以判免予刑事處罰。
但是,是否判決免除處罰,還需要由二審法院根據具體案情來依法判決。
《刑法》
第六十八條【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