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關于立案告知的規定_立案告知規定?
特邀律師
你好:
根據刑訴法規定,檢察院反貪局負責立案。另外,檢察院的瀆偵局在查處瀆職犯罪案件時,發現嫌疑人有貪污賄賂行為的,也可以立案偵查。
民事案件中,立案告知書一般是指受理案件通知書,是給原告的,表明原告起訴的案件已經受理并且立案。
刑事案件當中,《立案告知書》即立案回執單,是指辦案單位認為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向報案人等主體出具的通知書,表明辦案單位正式立案調查,刑事訴訟程序開始。
立案回執單是指報案的機關接受了報案人的報案,給報案人的一個回單。立案回執單上主要包括報案人信息、案件類型、簡要案情、受理案件人員、聯系電話以及立案時間等內容。對于有控告人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法律也有相關的規定。
刑訴法規定,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三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有效期限內申請復議。
立案告知書是指報案的機關,如公安局接受了報案人的報案,給報案人的一個回單;立案回執單上需要有報案人信息、案件類型、簡要案情、受理案件人員、聯系電話以及立案時間等內容,就是說司法機關已經立案受理,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要求當事人實施相關訴訟行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法院受理了案件就是立案了的,通知要有立案告知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1、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公安局立案后,應當給報案人《立案通知書》等書面的立案通知。所以你主動咨詢是否立案是正確的。
2、“立案”是一個重要的刑事程序環節,對于公安的執法考評和辦案數據統計有很大的影響,所以現實中這是個比較復雜的具體操作問題。雖然法律規定在案件受理后,公安機關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到1個月),但如果民警告訴你"沒有查到你的記錄",就是婉轉的告訴你沒立案的意思,至于是否“受理”了,就無從知道了,因為有的地方給受理案件通知書,有的地方不給。
3、另外,刑訴法86條規定,如果不立案,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報案人“不立案理由”。
4、如果他們不立案你想較真的話,可以到他的上級公安機關或南京公安機關控申部門反映,也可以到南京的檢察機關反映,刑訴法87條規定,檢察機關有權監督公安機關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