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譽權與誹謗罪的區別_名譽權與隱私權有什么區別?
特邀律師
簡單點說,侮辱就是對他人的人格和尊嚴造成傷害,但不管是什么方式。
而誹謗是指對于別人沒有做過的事情進行編造。但同時造成了對他人人格和尊嚴的傷害。
區別在于侮辱強調的是人格和尊嚴的傷害。而誹謗強調的是傷害他人人格和尊嚴的方式。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臟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誹謗: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并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通則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布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誹謗罪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虛構的事實,足以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這兩個罪都是侵害他人人格名譽的犯罪,只是行為方式和程度有所不同。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指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的行為。
侮辱、誹謗罪與侵害名譽權行為的共同之處在于:(1)二者侵害的客體都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譽;(2)行為方式基本相同,構成侮辱罪、誹謗罪的行為一般均可成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3)行為后果都是造成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的損害,導致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1)主體不同。侵害名譽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侮辱、誹謗罪的犯罪主體和被害人,只能是自然人。(2)主觀方面的區別。侵害名譽權的主觀過錯,故意、過失均可構成。侮辱、誹謗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3)行為方式不同。構成侮辱、誹謗罪的行為方式,一般是比較嚴重的,因此不再被認為是普通的侵害名譽權的方式。(4)危害后果不同。侮辱、誹謗罪的危害結果,是對社會構成了較為嚴重的危害。侵害名譽權的行為雖然也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還遠未達到這樣的程度。
侮辱、誹謗罪與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有很多相同之處,其關鍵的區別在于“情節是否嚴重”。侵害行為“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否則只構成民事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您好, 一、誹謗和名譽侵權之間的區別 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后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二、構成誹謗罪的條件 1、要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如果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必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散布的方式主要有是言語散布和文字散布;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即使不指名道姓,但第三人可以判斷出被害人是誰; 4、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驅е卤缓θ俗詺⒌牡?。
當然有,司法解釋都說了,隱私權一般是通過名譽權來保護的,在我國法律上是沒有隱私權這權利的,雖然老說但是是沒有這權利的,都是通過名譽權保護的,但是有隱私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