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派出所能受理嗎_侵占罪公安到底管嗎?
特邀律師
你說呢?
派出所是公安局派出的基層執法機關;
基層派出所就是受理犯罪案件的,你發現有侵占罪的,不需要去派出所的上級機關去報案,就在派出所報案。
侵占罪屬于不勞而獲,非法占有,公安機關應當立案查處!
公安機關處罰合理。 法律依據:《治安處罰條例》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侵占罪作為自訴案,在法院立案不是太難,真正對被告人進行定罪量刑的,并不多見。
根據《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占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占為己有,拒不退還的行為。可見除了要占有他人財物之外,還必須具備“拒不退還”的行為才構成侵占罪。
如何定性拒不退還?拒不退還應以一審判決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還為標準。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已明文規定“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就是說本罪(侵占罪)屬自訴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就不會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如果行為人在被害人向法院起訴前已經將占有的財物退還給了被害人,則危害狀態消失,被害人的權利已得到保護和補償,再起訴已變得不必要。
第二、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如果在訴訟過程中自訴人與被告人經調解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人將占有的財物返還給了自訴人,則可結束訴訟程序,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根據這一規定,只要在判決宣告前,被告人與自訴人達成了和解協議,將占有的財物返還給自訴人,自訴人可以撤銷起訴,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失去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
現實生活中,在一審宣判前,大部分被告人都會將侵占的財產返還給自訴人 。因此,以侵占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是太多。